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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对象如何支持和配合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广大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主要时间安排是什么?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2022年为普查筹备阶段,主要是制定普查总体思路框架,研制普查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部署投入产出调查等;2023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综合试点,完善部署普查方案,研发部署普查软件,选聘与培训普查人员,开展单位清查等;2024年为普查组织实施阶段,主要是开展普查登记,组织事后数据质量抽查,审核汇总并发布普查主要数据等;2025年至2026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阶段,主要是建立普查数据库,编辑出版普查资料,开展课题研究分析等。
为什么要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2023年,我国将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此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流程和审核材料清单
根据《河南省体育局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豫体〔2022〕17号)《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济管教体〔2022〕33号),如下: (一)凡符合《济源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的培训机构,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前置审核: 1.提交申请。机构登录济源教育网“民办与高等教育”栏目,下载并填写设立申请表,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2.初步审核。属地中心校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中心校在《济源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交各街道办(镇);各街道办(镇)审核通过后签注意见并盖章。 3.实地勘验。示范区教育体育局对机构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地勘验。勘验未通过的机构,退回申请材料并现场说明原因。 4.登记注册。示范区教育体育局出具审核意见书,机构持“同意意见书”,到济源市民之家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窗口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民非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二)济源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材料清单 1.济源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报告。须写明举办者、管理者、培训地址、培养目标、培训规模、课程开设、内部管理制度等。培养目标要体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内容(原件)。 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和征信证明。单位举办者提供法人证书;个人举办者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行政管理者(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教练员身份证、专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所有工作人员名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和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风险保证金和注册资金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机构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章程要主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项制度要科学完备,与时俱进,包括教学管理制度、安全(消防、疫情等)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管理制度等。 10.《济源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承诺书》(原件)。
济源市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
问: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十三五”以来,济源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增加值总体呈增长趋势,但近两年增速明显放缓,影响力逐年下降,建筑业产业贡献率、增加产业拉动率与全国水平差距很大。济源本地建筑企业数量持续增长,骨干企业优势明显,但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巨大。近年来,济源建筑业总产值大部分由二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完成。就建筑业产值平均水平而言,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就建筑业增加值平均水平而言,济源平均水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7%。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济源建筑业从业人员比例偏低,技术工人和专业人员数量不足。济源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普遍较低,承接业务较少。 出台支持措施,有利于加快推进济源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有利于促进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 问: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文件共分为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措施、落实保障四部分,主要体现为十条措施。 十条措施分别为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吸引域外企业迁入、鼓励企业增产创收、支持创建优质工程、规划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基地、实施新型工程组织管理模式、加大科技创新、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加快培育壮大新时代建筑产业人才队伍。 其中,第一条“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主要是为了解决本地企业资质低,鼓励本地企业参与重大工程、留住税收等问题。第二条“吸引域外企业迁入”主要是为了引进外地先进管理经营经验,壮大我市建筑业。第三条“鼓励企业增产创收”主要是通过税收奖励鼓励企业增产创收、做大做强,壮大我市财税实力。第四条“支持创建优质工程”主要是鼓企业打造精品工程。第五条“规划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基地”是积极打造建筑企业总部基地专项措施,旨在通过打造总部基地,发挥基地经济优势,将建筑业打造成济源的特色经济、支柱产业。第六条“实施新型工程组织管理模式”目的是顺应建筑业总承包发包新模式,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第七条“加大科技创新”目的是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第八条“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目的是鼓励企业走出济源,更多承揽外地业务,增加域外税收。第九条“加大金融财税支持”是通过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扶持支持企业轻装前行,良性发展。第十条“加快培育壮大新时代建筑产业人才队伍”解决我市建筑业高层次人才匮乏,中坚力量不足,技术工人缺少的现状,是培育壮大新时代建筑产业人才队伍专项措施。 问:文件如何保障落实? 答:为了切实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济源市成立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纪工委监察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统计、财政金融、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司法、电力等部门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其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成员之一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五)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项。
就业见习的含义
就业见习,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通过开发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炼,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的一项就业服务制度。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的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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