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森林法》对违法改变林地用 途、毁坏林地行为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需要恢复的要 求。树木补种,是《森林法》对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 需要补种树木的要求。
2020年10月2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要求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并及时上报备案。
2021年11月29日,河南省林业局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林资〔2021〕144号),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林木补种的适用范围、工序要求、质量标准以及费用标准提出了指导意见。
为严格执行《森林法》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河南省林业局的有关规定,规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行为,示范区林业局局先后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探讨意见相关内容,起草了《济源示范区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标准适用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行为的范围。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明确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原则、工序要求、质量标准。
(三)林木补种标准。明确了林木补种原则、补种地点、工序要求、质量标准和补种期限。
(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明确了相关费用标准。
(五)其他要求。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验收等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