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提示】肉制品消费提示及投诉举报指南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规范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根据济源示范区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现发布消费提示及投诉举报指南。
敬请广大消费者、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高度关注食品安全,主动参与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携手共建安全有序、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消费提示
一、选择正规渠道
优先选择大型商超、农贸市场、持证经营的食品销售店等正规场所购买。网购时选择信誉良好的电商平台,注意查看产品资质。避免购买流动摊贩、无证作坊的肉及肉制品。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均价的产品,要格外谨慎,谨防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
二、查看产品证明与标签
1.生鲜肉:查看商家是否有“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确认证物相符。注意辨别是否为以调理肉制品冒充的“原切肉”“鲜切肉”“纯肉”。
2.预包装肉制品:查看标签是否包含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SC标识)、生产厂家、贮存条件等信息。配料表中的成分按含量由高到低排列,注意是否以猪鸡鸭肉掺入香精冒充牛(羊、驴)肉。
3.进口产品:应有中文标签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散装熟肉制品:容器或外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三、观察产品状态
1.鲜肉:颜色自然(如牛肉暗红)、质地均匀、表面微干不黏手、无异味,注意商家是否违规使用“生鲜灯”增亮。
2.冷藏/冷冻预制肉制品:避免购买表面开裂、有酸败味、汁液渗出过多,或已解冻变软、包装内积霜较多、发生胀袋的产品。
3.熟肉制品:选择包装完好、标签清晰的产品,不购买外观破损、出油、黏腻、有异味的产品。
四、警惕“风味肉”猫腻
餐饮消费环节点单牛肉、羊肉、驴肉等菜品时,注意菜单是否明确标注具体肉品信息,警惕使用“牛肉风味”“羊肉风味”“驴肉风味”等模糊表述,避免以预制调理肉或其他低价肉冒充高价肉。
主要违法行为
(一)销售、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
(二)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
(三)未经许可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黑作坊;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
(四)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违规使用鸡、鸭等其他肉类冒充(或掺入)羊、牛、驴肉及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形的肉类产品。
投诉举报渠道
鼓励生产经营者举报上、下游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号召企业内部人员、相关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举报行业“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2315
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2026年4月13日
【高效办成一件事】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办事指南请查收!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整合了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等部门审批和服务事项,通过部门流程再造、数据共享、并联审批等方式,推动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涉及的“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食品经营许可”“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4项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
延伸阅读
“高效办成一件事·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涉及事项
1.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市场监管部门);
2.食品经营许可(市场监管部门);
3.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城市管理部门);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部门)。
二、申请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
1.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1.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2符合《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3.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导则(试行)》(豫建行规〔2024〕3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通用材料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联办申请表》(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可下载)
专项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
1.1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1.2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1.3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材料;
1.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1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2消防安全制度;
2.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4场所平面布置图;
2.5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四、办理方式
线上入口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选择济源示范区政务服务网厅-“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更多”-“法人一件事”-“准营”-“开办餐饮店”,按操作指引进行线上办理。
线下窗口
1、济源市民之家二楼D区企业服务区1号“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391-6633426;
2、济源市民之家四楼C区综合服务区3号“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391-6635677。
五、流程图
【政策速递】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作出决定或者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第六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三)(四)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或者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
第十二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
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修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
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来了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总结梳理了近年来肉制品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常见及难点问题,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逐项对应并详解,旨在进一步提升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监督检查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指南》涵盖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14个方面的重点检查内容,并详细列明了相关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和检查中的常见问题等。
《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肉制品企业提供了参考,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地方性标准要求等,进一步补充细化《指南》内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专题培训、现场交流、实地教学等方式,指导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熟练掌握肉制品生产企业检查要点和检查方法,切实提升监督检查水平,守稳筑牢食品安全底线。
为什么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为什么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直销经营只是众多销售模式的一种,直销企业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比例有严格限制,直销员不可能短期迅速暴富,为防止直销活动宣传中产生欺骗、误导行为,《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直销培训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直销企业的直销培训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企业工作 1 年以上;
(2)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法律的知识和市场营销专业的知识;
(3)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4)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5)不是境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