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会被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三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三)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
  (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九)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或虽已开展但未执行有关规定,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河南省安全生产失信惩戒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豫应急〔2019〕81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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