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发现接待人员和案件承办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收取费用、私自收案、服务态度不好,可以向当地司法局或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投诉;
  2、申请人、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提进展情况,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3、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真实的案件材料,如提供虚假的案件材料或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一经查实,将终止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其证明为下列三项之一:夫妻关系证明、监护权证明、委托书);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表(或经济困难个人承诺书);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如责任认定书、起诉书、公诉状、判决书、裁定书等);
  (四)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只需提交身份证明和农民工身份的证明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书面记录。
  
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1、(1)当事人直接申请。申请人说明申请目的,提交证据材料;提供身份证明和经济困难证明(或经济困难个人承诺书);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公检法指定。公检法指定需提供指定辩护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等;
  (3)其他机构移交。其他机构移交需提供移交函及相关材料。
  2、审查。经办人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身份审查、案情审查、经济状况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3、审批。中心主任在3个工作日内对同时符合身份案情和经济条件的申请人完成审批,予以援助。对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并告知其他维权途径。
  4、指派。民事案件实行申请人点援制,刑事案件由法援中心指派各律师事务所,再由各律师事务所主任选择律师承办。向承办人员出具指派援助人员通知书、“法律援助公函”和办案介绍信,进行案件登记。
  5、承办。承办人员代为诉讼、代为参加仲裁、代理申诉控告、听证或申请行政复议、主持调解、代拟法律文书。
  6、督办。援助中心与案件审理机构和承办人员及时沟通,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为承办人员提供办案过程中需要的帮助。
      7、结案。承办人明确案件办理结果,审查有关本案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装订档案交回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归档。援助中心向受援人电话回访对案件办理结果的意见。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纳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满一年就一定能移出吗?
  不一定。如果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予移出惩戒名单:
  1.在惩戒管理期内再次发生符合联合惩戒规定情形之一的;
  2.在惩戒管理期满后,仍存在联合惩戒规定情形之一的;
  3.联合惩戒管理期满,未提出移出申请的。
  
移出安全生产失信名单向谁申请?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和区域失信信息的采集和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失信信息综合汇总和报送。
纳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后能移出吗?
  联合惩戒管理期满1年,应当移出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信息移出:
  (一)被惩戒对象应在管理期届满前2个月,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
  (二)由信息采集部门受理惩戒对象的移出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整改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被纳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会受到什么惩戒措施?
  根据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失信行为名单,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惩戒对象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专项执法计划时,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二)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不定期开展巡查、检查;
  (三)定期约谈惩戒对象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惩戒对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
  (四)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五)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六)取消惩戒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获得安全生产领域荣誉、嘉奖、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评选资格;
  (七)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惩戒措施。
  另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惩戒措施。上述惩戒措施可全部采取,也可结合实际分项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