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清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清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清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我国是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大国,加强新污染物管控工作,是深化环境污染防治,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对于防范环境与健康风险意义重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新污染物治理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在部署“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时,明确提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任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把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作为“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予以部署,并明确提出要强化源头准入,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要求2022年发布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生态环境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清单》。《清单》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科学筛查评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需要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依法实施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推动形成贯穿全过程、涵盖各类别、采取多举措的治理体系,为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新的目标靶向,有效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水平。 发布《清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明确了目前新污染物治理“治什么、怎么治”,是全面落实《行动方案》的主要抓手,防控突出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问答--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能否叠加享受抚恤补助金?
十、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能否叠加享受抚恤补助金?
答:不能。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0133号)规定,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及基本定位。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随着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噪声污染越来越成为环境领域集中投诉的热点和焦点。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45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报的45.0%,居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2位。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以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了《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实施的重大机遇,聚焦于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突出问题,充分考虑了噪声污染防治的特点,系统谋划了“十四五”期间各部门拟主要开展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编制实施《行动计划》,对于实现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引领带动作用,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际体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的具体行动。
用人单位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哪些服务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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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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