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社会救助帮扶政策清单
河南省济源市社会救助帮扶政策清单部门名称适用人群救助帮扶项目名称具体内容和救助标准受理时间办理时限受理部门教育部门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学前教育生活补助费;
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5.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6.国家助学贷款。1.学前教育生活补助费:对具有普惠性幼儿园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每生每年发放生活补助600元。 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标准按照寄宿生标准的50%确定)。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按照学校认定困难等次分三档发放。
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按照学校认定困难等次分三档发放。 5.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6.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秋季学期(其中,国家助学贷款为6-10月份)秋季学期(其中,国家助学贷款为6-10月份)学校(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济源示范区学生资助与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困境儿童。1.普通高中免学费;
2.普通高中免住宿费;
3.省定营养改善计划;
4.学前教育保教费。1.普通高中免学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困境儿童)免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普通高中免住宿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困境儿童)免除住宿费。免住宿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3.省定营养改善计划: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原建档立卡学生、困境儿童,每生每年发放营养改善补助800元。
4.学前教育保教费:具有正式学籍的学前教育原建档立卡幼儿、困境儿童,每生每年发放保教费补助600元。享受免保教费政策的在园儿童不重复享受保教费资助政策。秋季学期秋季学期学校人社部门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代缴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半年从当地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获取困难群体信息,开展数据比对,对其中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编制代缴计划,向当地财政申请代缴资金,进行代缴。代缴由市、镇(街道 )按5:5比例分担,每年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人。-每年12月份前(当年到达领取待遇年龄的,当年代缴费用应于到龄前一个月缴纳)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9月底前完成个人申请和高校审核(具体时间按照省厅要求动态调整)10月底前人社部门完成复核以及高校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按照省厅时间节点及时拨付资金(具体时间按照省厅要求动态调整)人力资源流动指导中心残联部门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过筛查、评估、符合康复条件的患儿,可自愿进入定点的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1.手术。通过多重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报销后,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0元,对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7200元。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平均补助标准为4800元/人,假肢、矫形器平均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盲杖等平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
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6000元/人/年。全年工作日均可受理5个工作日示范区残联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本市户籍。
有辅具需求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视力残疾人不限制残疾等级。济源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方案每个残疾人在辅具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累计辅具适配最高补贴金额不得超过800元,超过部分自己承担;下肢(大、小腿)、上肢(美容型)假肢按照国家彩票公益金下达的标准执行;建档立卡的重度贫困残疾人根据评估免费适配。全年工作日均可受理5个工作日镇(街道)残联或示范区残联医保部门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1.定额资助参加基本医保;
2.住院救助;
3.门诊救助; 4.倾斜救助。1.定额资助参加基本医保:对特困人员、孤儿参保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给予定额资助参加基本医保。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2.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每年5月1日调整),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每年5月1日调整)。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3.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济源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每年5月1日调整),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全年工作日均可受理1.“一站式”结算:即时办结。
2.手工(零星)报销:不超过30个工作日。1.“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
2.手工(零星)报销:第二行政区4号楼1楼医保服务大厅。总工会在档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参照政府同类救助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年总和。用于支持在档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期间的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金额参照政府同类助学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用于在档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各类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金额参照当地同类医疗救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具体病种可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补助每年每户超过5万元须报全国总工会审核。全年工作日均可受理从接到求助者书面申请时起,各级工会帮扶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审批(或退回并说明情况)。各级工会帮扶(职工服务)中心住建部门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1.公租房补贴(城市);
2.住房救助农村危房改造(农村)。1.公租房补贴(城市):公租房实物或货币补贴(具体由市确定)。
2.住房救助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决策部署,保持政策不变,机制不变,标准不变,延续济源脱贫攻坚期间政策,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即:C 级房屋修缮户以镇为单位进行核算,各镇根据农房受损程度及修缮、加固等实际成本,按程序进行核实,核实后经村集体民主评议并公示,最终确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8000 元;危房改造重建D级补助标准为:1人户25000元,2人户33000 元,3人户41000元,4人户49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全年工作日公租房:15个工作日
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确定公租房:市住建部门
农村危房改造:镇人民政府
关于《河南省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 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务部等6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5年加力扩围开展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积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河南省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豫民文〔2025〕135号)(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设施设备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满足老年人对居家生活品质提升的需求。
二、补贴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坚持“自愿改造、因需施改、先申先补、一人一房、按房施补”的原则,面向居住在我省的年满60周岁(计算时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老年人购买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给予补贴。
(二)按照老年消费者购买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总费用的30%核定补贴,每房补贴上限为1.2万元。
三、补贴原则
坚持自愿申请。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以本人自愿申请为前提,自主评估所需购买的适老化改造产品。
坚持因需施改。老年人可选择符合居住环境需要和消费水平的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
坚持“一人一房”。每名老年人仅能指定为一处房产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
四、补贴产品内容
根据国家要求,制定了《河南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产品推荐目录》,重点围绕居家适老化改造中的“地面和门改造、卧室改造、如厕洗浴设备改造、厨房设备改造、物理环境改造和智能辅助产品”6个方面,选定29类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纳入此次补贴范围。
五、补贴如何申请和清算
(一)自主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家庭成员或其他受托人)登录云闪付APP平台——搜索“河南省消费品以旧换新服务平台”——进入“适老化改造补贴专区”,按要求上传老年人身份证、拟添置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的住房地址、房产证(产权证、宅基地、保障房、租赁房等相关证明)及有关材料,申请购买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的补贴资格码。县(区)级民政部门按照申请人房产归属地,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格审核。
(二)补贴限额:消费者获得购买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的补贴资格码后,可自行通过云闪付APP平台查阅尚未使用的补贴额度。初始补贴额度上限为1.2万元,补贴额度每个自然月底清零,限额内未核销使用部分可于次月再次领用。
(三)消费结算:消费者在参与商家选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后,向商家出示“申购资格码”,商家扫码登记后,消费者可选择网络支付或现金支付,结算时按照扣除产品优惠后的实际消费金额立减30%。
(四)资金清算:商家需通过结算平台上传消费者购买产品清单、支付凭证和发票(涉及购置卫生间、厨房确需施工改造类的产品,应上传施工改造合同或相关佐证材料)。商家原则上可选择每月10日、20日和30日向所属县(区)级民政部门提出资金结算申请。县(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坚持快审快办的原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情况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汇总,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向商家拨付补贴资金。
六、参与商家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且独立结算的经营主体。
(二)主营涵盖居家适老化产品,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的国标13位商品条码或企业商品编码,有配送、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其中,销售卫生间、厨房确需施工改造类产品的商家应当具备施工改造资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具备开具数电发票的能力,能按照相关要求提报交易信息资料。
(四)资信状况良好,法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未被司法机关立案或处罚。
(五)自愿承诺遵守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补贴工作相关要求,配合有关部门严防套补、骗补等行为,不传播不实信息。如被查实存在违规行为,接受相应惩处并退出参与主体名单。
七、商家报名流程
(一)商家需在规定时间范围内,通过线上报名平台填写申请材料。具体步骤为:登录云闪付APP——点击“河南焕新”——进入“消费品以旧换新入口”——选择“我是商家”进入——选择“居家适老化改造”,商家依次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报名截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完成对辖区内商家的资质初核和复核,商家可通过云闪付查询审核结果。
(三)银联云闪付服务平台负责对接商家进行活动相关培训等工作。
(四)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公示自愿参与活动且符合条件的商家名单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列入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补贴商家名单,并同步至银联云闪付APP线上平台。
八、本次适老化改造活动时限
本次购买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活动补贴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根据申领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补贴的先后顺序进行补贴(以系统申报提交时间顺序为准)。如中央国债资金额度提前使用完毕,将通过云闪付APP及时发布政策结束公告。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23期】骗取低保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河南民政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22期】低保对象如果找到一份工作,是否会被取消低保?
根据《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豫民〔2022〕4号),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一)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二)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如果低保家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将会按相关程序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手续。
另外,为了确保低保户稳定就业,无后顾之忧,对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我省可以给予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低保渐退期。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21期】社会救助对象能否同时享受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能否同时享受孤儿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根据《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豫政〔2016〕79号)和《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豫民〔2021〕7号)等规定,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只能择一享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20期】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规定,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健全临时救助金发放制度,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8期】申请低保对户籍地有哪些要求?
关于户籍地要求,民政部和我省低保审核确认办法都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根据《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豫民〔2022〕4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7期】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是什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规定,临时救助按照以下方式审核审批。
(一)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如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二)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 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