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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变化?
除原有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同时删除了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 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同时删除了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解读
本标准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 本标准按照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的原则,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全过程进行管控的系统治理理念,具有很强的行业针对性。 (一)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规范无组织排放管理 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难点,标准根据行业特点,实施无组织排放的全过程监管。标准针对炭材、石灰石、原煤等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规定了明确的控制措施要求。此外,本标准提出了颗粒物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通过上述控制措施,实现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 (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控制相结合,完善有组织排放控制 本标准基于石灰、电石的矿山开采、石灰制造、电石制造和石灰制品生产等生产过程的产排污分析,区分石灰窑、干燥窑、破碎、筛分、粉磨等生产工序或设施,规定了适用的有组织排放限值。为全面管控大气污染物排放,同时又尽量简化污染物控制项目,采用“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形式,保证排放监管的严密性。主要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征污染物指标体现分类控制的理念,基于健康风险确定毒性物质氰化氢,基于异味控制确定恶臭物质氨。 (三)优化控制指标,鼓励采用先进生产工艺 立式干燥窑具有节能效果好、炭材破损率低等优势,但由于是低温干燥,需兑大量冷风,废气中含氧量相对较高。为此,相比其他窑型16%的基准含氧量,标准规定立式干燥窑基准含氧量为18%,解决了立式干燥窑推广应用的瓶颈,确保标准管控的科学性。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是否只能由公安机关来行使?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对比原规定,增加了一类主体,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否可以集中行使权力?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在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制度设计上增加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将综合行政执法上升为法律概念。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对象与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八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定义是什么?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对此作出规定,至此行政处罚有了明确的定义。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落实哪些职责?
答:①信息公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办学审核同意书”、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教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 ②合同约束。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培训对象)合法权益。 ③制度完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消防、疫情防控、防汛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相关制度应悬挂在机构的合适位置,各项工作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落实。 ④资金监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落实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要求,全额纳入预收费监管,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风险保证金额度最低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和。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报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 ⑤安全监管。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消防、防汛、培训用房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各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日常演练,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出入口、人员集中区域及培训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确保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⑥平台监管。培训机构在完成法人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和相关资料填报,对存在拒不进驻平台或平台资料填报不完善、课程不上架,资金核验及预收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注销其“办学审核同意书”。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怎样申办《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答:首先,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先办理预留名。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保留,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向民政部门递交登记申请书。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留名后,向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递交下列申请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①《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②《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从业人员身份证和教师资格证或学历证明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与教学、管理专业相符的职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③《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提供培训教材,报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自编教材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④培训机构章程和十项管理制度; ⑤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复印件;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 ⑥注册资金证明材料(不少于15万元); ⑦培训机构所处建筑物产权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证明材料;租赁场地还应提交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 ⑧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视频监控全覆盖证明材料; ⑨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应急处置方案。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受理材料后,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审核,最后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同意设立的,向举办者出具《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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