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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称简《办法》)。为更好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自2014年以来,为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原工商总局相继推动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初步构建了以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有力支持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当前,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修复制度不健全、信用修复难等问题愈发凸显。主要表现为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程序不完备、与其他部门不协调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20〕49号文件)等都对各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为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近年来,部分地方通过信用修复工作试点,开展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奠定实践基础。 在这种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将散见于现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中相关规定进行整合,明确信用修复管理概念、条件、方式和程序,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规定。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解除惩戒措施、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办法》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机制,推动解决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有利于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进行制度设计。二是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针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守信承诺并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当事人,依据规定的程序、条件实施信用修复。三是遵循“谁列入、谁处罚、谁修复”原则,明确市场监管领域各业务条线职责分工。四是坚持分级分类施策,综合考量违法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设置与违法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时限、条件等,确保过罚相当。五是按照便捷高效原则,规定线上和线下两种申请途径和修复结果的告知方式,方便当事人办理信用修复。 四、《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对象和方式是什么? 按照国办发〔2020〕49号文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有关规定,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办法》第二条针对不同的违法失信情形,规定了不同的信用修复方式。针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予以移出。针对被标记为个体工商户异常记载状态的,应当予以恢复。针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予以提前停止公示。 五、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条件:(一)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的;(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依据《办法》规定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 六、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有关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分级分类的原则,针对不同领域行政处罚,综合考量行政处罚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设置与违法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时限、条件,确保惩戒与教育相统一。一方面《办法》第六条规定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于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进一步强化失信惩戒。同时,规定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以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改过自新。另一方面《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旨在对“屡罚屡犯、屡禁不止”的当事人强化信用监管,避免信用修复滥用。 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为了做好行政处罚措施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衔接,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行业禁入、限制从业的规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强化对被实施行业禁入、限制从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失信惩戒。 八、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信用修复的申请和办理方式有哪些? 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方便当事人,提高办理效率。 十、信用修复管理中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用修复制度旨在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在保护当事人信用修复权益方面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受理程序。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是明确工作期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用修复程序,不得无故拖延。三是当事人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开展协同修复? 为提升信用修复效能,《办法》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强化协同修复。在申请条件和审核时限等方面,尽量保持与其他部门规定协调一致。《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同时规定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避免“重复修复”、“多头修复”。 十二、信用修复管理中如何确保依法履职? 信用修复直接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责任追究力度。同时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自查、大数据分析和投诉举报等手段,及时监测有关工作情况,进一步强化履职监督,避免权力滥用,严禁收取任何费用,确保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防疫条件
问: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哪些动物防疫条件? 答:《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申报检疫的要求
问:生猪出栏前,需要申报检疫吗? 答:《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野生动物损农补偿的标准及程序是什么?
一、野生动物损毁庄稼在10亩以下(含10亩)、牛在2头以下(含2头)、羊在10头以下(含10头)的,由当事人向当地林站申请说明情况,林站工作人员到现场鉴定受损情况并填写野生动物损农补偿表,加盖村委会和林站公章,由林站上报林业局保护科备案,年底按照补偿标准统一兑付。 二、野生动物损毁庄稼在10亩以上、牛在2头以上、羊在10头以上的,由当事人向当地林站申请说明情况,市林业局保护科和镇林站工作人员到现场鉴定受损情况并填写野生动物损农补偿表,加盖村委会和林站公章,由林站上报林业局保护科备案,年底按照补偿标准统一兑付。 三、经审查和现场查验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不予补偿。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加盖村委会公章); 2.野生动物保护和损农补偿确认表(加盖村委会和镇农办公章); 3.损害照片。
野生动物损农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补偿办法》(济政办[2014]91号)对补偿办法和标准的规定:对野生动物对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保护好案发现场或尸体,留下相关的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并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经市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实地勘察、鉴定后确定受损数额。
国家级公益林的等级是怎么划分的、又是如何经营与管理的?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两级。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程序实施。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家级公益林农户经济补偿的发放程序是什么?
我市国家级公益林农户经济补偿发放的程序是:相关村组造表,镇审核,在村里公示后,由镇报林业局汇总,通过财政局一卡通系统审核,财政局将系统生成的补助表递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发到农户一卡通账号上。农村商业银行将错误账号返回林业局,林业局通过镇村户逐级修改,直至全部发放成功。
规模以上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在线计量设施
8月16日,河南省水利厅发布了《关于公布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地下水取水规模的公告》,明确要求单位和个人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 地下水相关规模是怎么规定的? 省水利厅发布的公告明确规定,一是单位和个人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传输或共享至河南省水资源监测平台。其中,农业灌溉取水集中连片办理取水许可,并达到年取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也可采取“以电折水”方式实施计量。二是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传输或共享至河南省水资源监测平台。取水规模标准,自8月16日起施行。 对于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有哪些要求,有没有处罚? 规模以上的非农用水户,2022年底前要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农业用水户2023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安装任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安装,自行维护,也可委托具有相关安装技术的施工单位、在线计量设施生产单位安装、维护。对于未按规定限期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不仅不能新办、变更、延续取水许可,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对于地表水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也有类似规定? 我省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年许可取用地表水达到2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需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否则不予批准取水许可。5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2022年要全部实现在线计量。对其余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通过安装计量设施或折算进行取水计量。 当前是否具备在线计量设施安装条件,市县水利部门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省水利厅已制定印发了在线计量设施安装和数据传输的技术标准,开发的省市县三级水资源监控监测体系已运行多年,取用水户安装的在线计量设施随时可以将计量数据传输到全省水资源监测平台。 市县水利部门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抓好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取得取用水户的理解支持。二是加强政策指导、技术指导,按照监管权限做好核查验收。三是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未按规定限期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不得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不得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或延续,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于应安未安在线计量设施新办、变更、延续取水许可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审批权限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什么要制定地下水规模标准? 一是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要求。二是推进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制度的要求。三是适应当前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信息化、智慧化管理的要求。四是及时了解全省取用水动态变化情况,为加强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确保取用水户和全省供用水安全提供决策依据。五是为减轻取用水户报送相关取用水材料负担,减轻基层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负担,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水平。 2021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2012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强取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2021年6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明确要求到2023年全国要基本建成较为系统、完整的取水监测计量体系,非农业取水口和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计量全覆盖。地表水年许可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量5万立方米以上,均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对管径在20cm以上、暂不具备计量设施安装条件的以及管径20cm以下的机井,可采用以电折水等方法计量水量。各级取水许可审批部门要将取水计量作为取水许可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不得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或延续。 2013年12月河南省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全省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及限额以下的重点取用水户,均需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与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接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否则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省水利厅研究制定地下水取水规模,既考虑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要求,也考虑了多年来我省取用水计量设施安装的实际情况,避免标准过多造成混乱,尽量减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水利局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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