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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 2022-12-24

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
(一)特困供养概念是什么?
同时具备 “三无”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可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
(二)现行特困供养标准是多少?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目前我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500元,城市为每人每月741元。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根据“自主穿衣、吃饭、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六项指标,4项(含)以上不能达标的,为全失能;3项(含)以下不能达标的,为半失能;6项全达标的,为能自理。半失能、全失能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为160元、320元。
(三)特困供养的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一是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到乡镇敬老院。特困人员本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敬老院签订集中供养服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等。
二是分散供养
1.尊重特困人员本人意愿,支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按季度直接发放到户。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其亲友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签约方的考察和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积极对象照料护理费用。
(四)申请特困供养怎样办理?
个人或指定代理人、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办)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纳入特困供养后对个人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政部 法制办  财政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条文释义》:1.农村五保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对象所有。2.村民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后,仍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经营收入,有权参与分配或者使用。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作为农村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4.农村五保对象的动产及房屋,属于农村五保对象所有,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5.五保对象死亡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个人财产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协议办理,无遗赠协议的,按遗嘱办理,均没有的,按顺位继承法办理,无法定继承人的,归集体分配;6.承包地、宅基地被征用、占用,补偿款归五保对象所有,但应核算经济收入,超过标准的,应退出五保。
(六)“三无”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有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我市略有放宽,把一级听力、言语残疾和二级视力残疾也视为无劳动能力,下步将作修改,跟国家规定一致);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低保标准。
3.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且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人员,且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规定。
4.终止待遇:死亡、宣告失踪或死亡;恢复劳动能力;被判刑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不再符合特困认定条件;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新增有履行能力的义务人;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未成年人可延长到18周岁,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