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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但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是否需要退回?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对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助请求是否有协助的义务?
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原则》),为深入了解《审批原则》的编制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审批原则》进行详细解读。 新发布的《审批原则》编制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等方面做出一系列部署要求,水、大气、土壤、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制修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两高”项目源头防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等环境管理政策相继出台,对行业环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5年以来,原环境保护部陆续发布多个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以及环境准入条件,有力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绿色发展。对照生态环境管理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原有指导性文件有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调整更新。 制定印发《审批原则》,是环评管理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与时俱进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重要抓手,对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统一管理尺度、加强源头防控、推进重污染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统筹好发展和保护、牢牢守住绿色发展的底线同时,全力做好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保障。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管辖区重叠或者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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