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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办理低保的情形
发布时间: 2022-12-24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
(1)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家庭成员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
(5)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6)非因拆迁原因,申请低保之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经济适用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高标准装修住房且装修费用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收入的家庭;
(7)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
(8)无特殊情况,连续3个月或者一年累计6个月,家庭水、电、气累计月支出金额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5%,或通讯费用累计月支出金额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0%。
(9)近期(6个月内)购买电脑、摄像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10)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家庭;
(11)其他实际支出(不含医疗)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无法对申请者家庭状况(包括赡养、抚养、扶养对象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相关材料的索取,致使无法准确核实人员、收入、财产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变动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申请人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9.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偷窃、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经教育、警示而不悔改的人员;
10.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户籍未落在属于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房产上的毕业生及其他外来人员;
11.非在外务工和其他特殊原因,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
12.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