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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重特大疾病及门诊特定药品待遇如何申请,都有哪些病种及其支付标准是什么?
申请方式:参保人员向承担门诊重特大疾病及门诊特定药品鉴定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请。申请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确诊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章)、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3个月内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申报资料。 病种数量及支付标准:门诊病种(34个):终末期肾病、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HER2阳性乳腺癌、晚期胃癌、III/IV期鼻咽癌、外周T细胞淋巴瘤、晚期肾癌、胰腺神经内分泌瘤、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多发生骨髓瘤、前列腺癌、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肌萎缩侧索硬化、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特发性肺纤维化、肝癌、甲状腺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结肠癌、直肠癌、黑色素瘤、套细胞淋巴瘤、小淋巴细胞淋巴瘤、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胃肠胰内分泌肿瘤、肢端肥大症。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管理,不设起付标准。门诊病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支付比例为90%,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5%。 参保人员使用门诊特定药品相关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属于乙类药品的,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的首自付比例负担一定费用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药品费用数额计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如何申请,都有哪些病种及其支付标准是什么?
申请方式:参保人员向承担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我市现有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公立医院为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由鉴定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1)《济源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其中:异地安置人员需提供有效的《异地安置表》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3)申请门诊慢性病病种近2年内的住院或近6个月内的门诊病历,包括:特殊治疗记录或手术记录、相关检查及检验报告(含并发症的检验检查报告)。申报资料已归入医疗机构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加盖经治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4)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 病种数量及支付标准:城乡职工基本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有40种,门诊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无起付线,实行支付限额管理(详情见下表),所发生医疗费用的合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进行支付。参保人员同时患有多种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按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限额累加计算。纳入重特大疾病管理的病种,不再纳入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限额标准 单位:元/月 病种名称 限额标准 病种名称 限额标准 慢性肾功能衰竭 (非透析治疗) 医疗保险封顶线 器官移植术后 (抗排异治疗) 医疗保险封顶线 恶性肿瘤 医疗保险封顶线 白血病 医疗保险封顶线 动脉支架术后 (抗凝治疗18个月) 400 心脏换瓣膜术后(抗凝治疗) 150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医疗保险封顶线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医疗保险封顶线 丙型病毒性肝炎 (干扰素治疗1年) 医疗保险封顶线 慢性乙型肝炎 800 肺结核 医疗保险封顶线 结核性胸膜炎 医疗保险封顶线 慢性肾小球肾炎 350 肾病综合征 350 糖尿病并发症 400 甲状腺功能减退 120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250 帕金森综合征 300 冠心病(非隐匿型) 350 心力衰竭 250 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 200 肺源性心脏病 250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250 支气管哮喘 250 重度溃疡性结肠炎 400 肝硬化 400 癫 痫 250 精神分裂症 300 抑郁症 250 躁狂症 250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障碍 300 系统性红斑狼疮 400 类风湿性关节炎 400 强直性脊柱炎 400 系统性硬化症 400 白塞氏病 400 双相(情感)障碍 300 分裂情感性障碍 300 精神发育迟滞 伴发精神障碍 300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300
职工门诊统筹的具体待遇是什么?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单次报销限额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如下: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次) 报销比例 镇级 镇卫生院 0 在职60%;退休70%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20 在职55%,退休65% 三级医院 40 在职50%,退休60% 起付标准按次设定,24小时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医结算的只计一次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单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次12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退休人员单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次1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我市职工医保缴费政策是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再缴纳;我市“两险”合并实施后,缴费实行合并收费,集中统一缴纳。 缴纳标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缴纳标准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9%,其中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其他非财政拨款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9.5%,其中,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5%;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度政府公布的基数缴纳,“两险”缴费率为8.5%。 个人账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标准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标准为2021年度济源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2%(2021年济源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额度为2736.97元,个人账户返还额度为55元/月)。
我市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门诊待遇?
可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门诊重特大疾病及门诊特定药品待遇。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原则?
2021年1月1日后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门诊重特大疾病及门诊特定药品待遇如何申请,都有哪些病种及其支付标准是什么?
参保人员向承担门诊重特大疾病及门诊特定药品鉴定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请。申请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确诊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章)、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3个月内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申报资料。 门诊重特大疾病病种包括(共35种):终末期肾病、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苯丙酮尿症、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HER2阳性乳腺癌、晚期胃癌、III/IV期鼻咽癌、外周T细胞淋巴瘤、晚期肾癌、胰腺神经内分泌瘤、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多发生骨髓瘤、前列腺癌、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肌萎缩侧索硬化、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特发性肺纤维化、肝癌、甲状腺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结肠癌、直肠癌、黑色素瘤、套细胞淋巴瘤、小淋巴细胞淋巴瘤、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胃肠胰内分泌肿瘤、肢端肥大症。 门诊重特大疾病病种实行限额管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终末期肾病支付比例为85%,其他病种支付比例为80%。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重特大疾病费用数额计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使用门诊特定药品相关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药品费用数额计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环境监察,查什么?
环境监察人员的权利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环境监察人员有以下的权利: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企业切记:不可暴力抗法,不执行、不配合监察人员工作。否则后果严重。 环境监察一般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近一段时间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正常生产。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生产车间: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 八大方面 (一)污水污染治理监察 水污染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 污水排放口监察 监察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是否设置标志牌等。是否按照要求设置在线监控、检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有给水量装置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二)废气污染检查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检查烟尘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性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境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污染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照要求采取了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检查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58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需要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四)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五)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进行防渗漏、防腐措施。有地下水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六)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看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七)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查 1、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2、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3、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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