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病毒EG.5变异株相关科普问答
一、新冠病毒EG.5变异株是什么?
EG.5变异株为新冠病毒奥密克戎XBB.1.9.2的一个亚分支,最早于2023年2月17日在印度尼西亚被发现。7月19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其列为“监测中的变异株”(variant under monitoring,VUM),8月9日,将其调整为“关注变异株”(variant of interest,VOI),强化全球对EG.5变异株特征和公共卫生风险进行评估。目前,全球共有三种列为VOI的新冠病毒株,除EG.5变异株外,还有XBB.1.5变异株和XBB.1.16变异株,三种病毒株均属于XBB变异株系列。
二、EG.5变异株的生物学特征有哪些变化?
EG.5变异株在全球流行毒株中的占比增长较快,展现出更强的传播优势。国内外研究显示,EG.5变异株的流行优势主要由于其免疫逃逸能力增强,既往感染产生的中和抗体对EG.5变异株的中和能力出现降低。我国监测数据显示,EG.5变异株感染者与其他XBB亚分支感染者的临床分型无明显差异。近期,出现EG.5变异株流行的部分国家(例如美国、日本、韩国等)住院病例数有所增多,但没有因感染EG.5变异株导致疾病严重程度增加的报道。世界卫生组织8月9日评估认为,EG.5变异株显示出传播能力和免疫逃逸能力增强的特点,但未发现其致病力明显变化的证据,也未造成全球公共卫生风险明显增加。基于现有证据,EG.5变异株的全球风险等级被评估为低风险。
三、EG.5变异株在全球的流行情况如何?
5月以来,EG.5变异株在全球流行毒株中的占比迅速增长。截至8月17日,EG.5变异株已在全球至少52个国家或地区被监测发现。从各大洲流行情况来看,除了非洲上传序列数较少以外,EG.5变异株在亚洲、欧洲、大洋洲、北美洲和南美洲的占比均呈明显上升趋势。
四、EG.5变异株在我国的流行情况如何?
我国监测结果显示,新冠病毒流行株中EG.5变异株占比呈上升趋势,从4月的0.6%增长至8月的71.6%,目前已在我国绝大多数省份形成优势流行,未来一段时间内很可能继续保持此趋势。我国今年4—6月份经历了奥密克戎XBB系列变异株的流行,已建立的人群免疫力对同属于奥密克戎XBB亚分支的EG.5变异株仍具有免疫保护作用。近期,全国新冠疫情总体处于低水平、波浪式流行态势,疫情对各地医疗系统带来的压力较小,短期内不会发生规模性疫情。
五、公众如何做好个人防护?与预防其他新冠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株感染一样,公众应继续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规律作息,保持居室整洁,经常开窗通风,科学锻炼身体,保证健康饮食,提高机体免疫力。建议公众,尤其是高龄老年人和严重基础疾病患者等重症高风险人群做好个人防护,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前往人群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时科学佩戴口罩。来源: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税收上,2012年至2021年,民企占比从48%提升至59.6%。在就业上,2012年至2022年,规上私营工业企业吸纳就业占比从32.1%提高至48.3%。在数量上,2012年至2022年,民企数量占比从79.4%增长到93.3%。在外贸上,民企从2019年起成为第一大外贸主体,2022年占比达50.9%。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比重持续提升,已经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但一个时期以来,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不少民营企业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针对新情况,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提振民营经济预期信心,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重大文件,持续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方面围绕中央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推出一系列政策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民营经济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本次出台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和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深切关怀。我们要把中央精神领会好,把发展方向把握好,把务实举措落实好,推动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民营经济必将迎来更加广阔发展舞台和光明发展前景。
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何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目前,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三条渠道:一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010-68512113;二是将举报内容发送至电子邮箱:fgjc@stats.gov.cn;三是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违法举报”(http://www.stats.gov.cn/hd/tsjb/)栏目填写相关信息。
政府统计中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如何查找?
政府统计中有关的统计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统计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统计规章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这些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开”栏目查找,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gk/。
为什么说今后再违法用地可能会“倾家荡产”?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施行。对非法占地的罚款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提高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也就是说,如果违法占用10亩耕地,最高罚款可达666万元。
如何理解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配套、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020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召开,从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增量问题“零容忍”,绝不允许再有增量。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再出现乱占耕地新建房问题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置,该拆的拆,该没收的没收,该问责的问责,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