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单次报销限额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如下:
类别 | 医院范围 | 起付标准(元/次) | 报销比例 |
镇级 | 镇卫生院 | 0 | 在职60%;退休70%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 20 | 在职55%,退休65% |
三级医院 | 40 | 在职50%,退休60% |
起付标准按次设定,24小时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医结算的只计一次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单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次12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退休人员单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次1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