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耕地卫片监督?
综合运用天上看、地上查等方式动态监测监管耕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变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情况。“天上看”:自然资源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地理信息技术等技术手段对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卫星遥感监测并通过及时手段制作成卫片,将该地区同一地域两个不同时间段的卫片情况进行叠加比对后,反映出该地域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地上查”:相关部门收到卫片后,对图斑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在卫片系统中填报。
违法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如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违法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完善手续的,除按照一般项目报批建设用地的程序提交相关报件外,还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据材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文件资料。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如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及申报程序,使用一般耕地有什么新规定?
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
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如何报批?有哪些具体规定?
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农业及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用地需求调查,并提出本乡(镇)耕地“进出平衡”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报批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州级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市级出具审核意见证明并转报省级备案批准。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未经批准前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视为非法占用。对未按照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落实耕地补进的地区,或耕地流出数量较大的地区,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耕地“进出平衡”与耕地“占补平衡”有何区别?
耕地“进出平衡”针对的是“非粮化”,其核心是“转一补一”,是农用地之间的转换,管控的是农用地内部,即:对经依法批准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均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耕地“占补平衡”针对的是“非农化”,其核心是“占一补一”,是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转换,管控的是建设占用,即: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什么是耕地“进出平衡”?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