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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6期】特困人员供养内容有哪些?
根据《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豫政〔2016〕79号)规定,特困人员供养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按《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按当年供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5.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6.教育部门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新生儿参保政策和流程是什么?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5期】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可以享受低保?如果享受低保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 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低保。民政部门经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后,将其中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为了防止出现利用职权为近亲属违规办理低保的情况,省民政厅建立了《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一、备案人员包括: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以下统称“低保相关工作人员”)。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 二、备案范围包括:备案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三、备案内容包括: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基本情况、低保 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承诺及动态管理情况等。 四、备案原则包括:“主动申报、零报告、重点核查、属地管理”。“主动申报”指低保相关工作人员需对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主动登记备查;“零报告”指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否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均需填报登记;“重点核查”指对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作为动态管理的复核重点;“属地管理”指备案工作由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4期】 临时救助如何申请和受理?
答: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河南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民〔2023〕1号)之规定,临时救助按照以下方式申请和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全面实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加大对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力度。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种类,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要坚决制止、防止哪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规定: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规定: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鱼、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是什么?
非农化:指在耕地上从事非农业活动。如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 非粮化:指农民将耕地用于种植不属于粮、棉、油、糖、蔬菜和饲草饲料等类型的农作物,导致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的行为。
永久基本农田“五不准”是什么?
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了粮食生产能力。在此也强烈呼吁大家一定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 1.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3.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4.不准在永久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高标准农田是什么?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高标准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高标准农田是指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提出:通过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力争将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优先打造成高标准农田,确保到2022年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以此稳定保障1万亿斤以上粮食产能。到2025年建成10.75亿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1.05亿亩高标准农田,以此稳定保障1.1万亿斤以上粮食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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