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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期间可享受哪些组织服务保障?
《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的组织保障标准,针对参与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由负责组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省际城市间交通及食宿费,由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针对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祭扫回程后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回执,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处级及以下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其中,省际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火车票标准计算,食宿及当地交通费按照3天计算。保障主体和保障标准的明确,可较好地解决此前各地操作过程中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8期】申请低保对户籍地有哪些要求?
关于户籍地要求,民政部和我省低保审核确认办法都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根据《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豫民〔2022〕4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7期】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是什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规定,临时救助按照以下方式审核审批。 (一)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如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二)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 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时间
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将于3月9日进行,请于3月4日—9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ntce.neea.edu.cn)下载并打印“笔试准考证”。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取得理想成绩!
《实施方案》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均强调,要推进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狠抓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此背景下,为大力支持低碳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推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实现美丽中国目标,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国家重点低碳技术征集推广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重点方向、保障措施,旨在全面增强低碳技术示范效应,提升低碳技术产业化应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6期】特困人员供养内容有哪些?
根据《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豫政〔2016〕79号)规定,特困人员供养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按《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按当年供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5.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6.教育部门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新生儿参保政策和流程是什么?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5期】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可以享受低保?如果享受低保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 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低保。民政部门经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后,将其中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为了防止出现利用职权为近亲属违规办理低保的情况,省民政厅建立了《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一、备案人员包括: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以下统称“低保相关工作人员”)。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 二、备案范围包括:备案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三、备案内容包括: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基本情况、低保 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承诺及动态管理情况等。 四、备案原则包括:“主动申报、零报告、重点核查、属地管理”。“主动申报”指低保相关工作人员需对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主动登记备查;“零报告”指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否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均需填报登记;“重点核查”指对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作为动态管理的复核重点;“属地管理”指备案工作由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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