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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怎样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
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条件确定。退休士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伤病残情况相对比较严重,特别是患精神病士兵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主要是家属)代为处理相关事务。对经审查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伤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和监护人进行人员交接。部队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士兵监护人的协助下,为伤病残士兵办理退役手续,结算有关经费。部队要指派得力干部护送伤病残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并由部队、民政部门和士兵监护人共同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需要直接住院治疗的,有关精神病医院要派人参加交接,民政部门应协助部队将伤病残士兵送到指定医院。报到时间,按照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总参谋部的年度计划执行。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自报到60日内向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农业保险政策问答
1.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答: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惠农政策,在农户自愿投保的前提下享受国家或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如农民不投保,则不赔偿,也不享受国家财政保费补贴。 2.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一是政府出钱,农民受益。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进行高比例补贴,让广大农民群众受益。二是农民交钱少,保障大,增强抗风险能力。农民只需花极少的钱,就能为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风险保障,帮助农户快速恢复生产,也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3.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额及费率如何确定? 答:政策性农业保险分为中央财政补贴性、省级财政补贴性、地方财政补贴性,不同产品补贴政策不同,通常范围值为70%-90%不等。保险金额通常按照物化成本予以确定。 4.如何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 答:主要有两种投保方式:一是投保人可到乡镇的“三农保险服务站”直接办理投保手续;二是由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集体组织投保。 5.参保农作物发生了损失是否就能赔? 答:所有的保险条款中都明确了如何赔偿处理,明确赔偿处理的目的是解决是保险而不是包险的问题,也就是说不是任何情况下的任何损失,保险人都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只有在符合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损失条件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如何查询参保信息等?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作出决定或者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第六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三)(四)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或者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 第十二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 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修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
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来了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总结梳理了近年来肉制品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常见及难点问题,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逐项对应并详解,旨在进一步提升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监督检查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指南》涵盖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14个方面的重点检查内容,并详细列明了相关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和检查中的常见问题等。 《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肉制品企业提供了参考,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地方性标准要求等,进一步补充细化《指南》内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专题培训、现场交流、实地教学等方式,指导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熟练掌握肉制品生产企业检查要点和检查方法,切实提升监督检查水平,守稳筑牢食品安全底线。
什么情形下不能申请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有八种情形,不予帮扶援助。 (一)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实材料的; (二)本人有劳动能力而不愿自食其力造成特殊困难的; (三)不如实或拒绝提供相关家庭情况的; (四)在申请帮扶援助之日前2年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七)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什么样的车辆可享受“绿通”政策?
最近,在后台经常收到这样的留言:为什么明明装的是鲜活农产品,但却不能享受“绿通”政策?为什么有的鲜活农产品与其他农产品混装,依旧能够享受政策福利?究竟什么样的车辆可享受“绿通”政策?今天继续为大家答疑解惑。 运输产品属于免费品种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针对部分蔬菜水果品种名称相近、外形相似或存在别名、商品名,导致识别认定口径不统一的问题,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参照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农业行业标准等,新增品种名称与别名和商品名的对照表,确保所有符合标准的鲜活农产品正常享受“绿通”政策。 蔬菜别名及常用商品名称对照表 水果别名及常用商品名称对照表 符合“整车合法装载”标准 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生产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享受“绿通”政策的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仓栅式货车暂以实心栏板高度计算车厢容积),参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运送不可拆解大型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载运鲜活农产品的,不享受“绿通”政策。 考虑到称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车货总重超限超载幅度未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超限超载车辆不能享受“绿通”政策 装载的鲜活农产品符合免费品种范围、运输车辆符合“整车合法装载”标准,是享受“绿通”政策的两个基本前提。超限超载车辆不能享受“绿通”政策,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违法超限超载会导致车辆安全性能大幅下降,引发刹车失灵、车辆失控、货物遗洒、车辆侧翻等交通安全事故,不仅影响违法车辆用户自身安全,更会对其他守法车辆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威胁。 我国公路承载能力是按照以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车辆重量、长度、高度、宽度为基本依据设计建设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不仅会大幅降低公路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还会引发公路桥梁垮塌、车辆卡桥等严重安全事故。 同时,违法超限超载还会产生不公平竞争,非法车辆通过加长、加高、加宽等方式装载更多货物,使守法运输业户难以生存,出现劣币驱逐良币,严重影响货运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运送不可拆解大型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载运鲜活农产品的,不享受“绿通”政策。 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能享受“绿通”免费政策,也是为了贯彻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以及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的要求,通过释放只有守法诚信运输才能享受国家支持鼓励政策的明确信号,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本文参考《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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