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搜索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直达平台
选择部门
全部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教育体育局
工业信息和科技局
财政局
审计局
公安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
农业农村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局
民政局
司法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水利局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局
应急管理局
医疗保障局
全部
智能问答
我要咨询政策
向12345热线发起诉求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废止后,旅游大巴的安全例行检查应该参照哪个文件?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对于不在客运站进行安全例检的客运车辆,客运企业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每日出车前或收车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对于一个趟次超过1日的运输任务,途中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由客运驾驶员具体实施。客运企业应主动排查并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每月检查车内安全带、应急锤、灭火器、三角警告牌以及应急门、应急窗、安全顶窗的开启装置等是否齐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是否畅通,确保客运车辆应急装置和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旅游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检查可参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19〕13号)附件1《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就制修订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核查技术指南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为切实提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近日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核查技术指南》)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碳排放数据核算与核查中社会关注的重点,此次制修订的思路和原则,要解决哪些问题等,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 问:加强数据管理,严厉打击数据造假一直是推进全国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中之重,能否举例说明,此次修订《核算报告指南》,如何从技术、参数调整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 答:《核算报告指南》在充分论证和总结经验基础上,结合新的实际情况作出了调整更新,优化更新的内容主要涵盖压缩核算技术参数链条、强化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强化存证与日常监管、增强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等几方面。 一是压缩核算技术链条,删除非必要参数。在保障数据质量和实现配额分配政策目标的前提下,将供热比、供电量、供热煤(气)耗、供电煤(气)耗、供热碳排放强度、供电碳排放强度等参数从核算项中删除,仅作为报告项用于数据交叉验证,不要求进行核查。修订后将原指南中核查涉及的公式从27个减少至12个,上述变化不涉及排放量计算,也无新增参数,在减轻企业工作量的同时,大大减少了核算、核查与监管节点。 二是化繁为简,将需要复杂换算得出的数据替换为直接计量数据。原指南中的供电量数据不是电表直接计量数据,也不是直接交付给用户的结算数据,需要通过生产厂用电量、供热比等参数进行计算得到。生产厂用电量统计范围的合理性、计量的准确性、供热比计算的准确性都会对供电量数据准确性产生很大影响。《核算报告指南》将需要多个计量表度数、通过复杂计算的“供电量”,替换为可直接计量的“发电量”,并增加上网电量作为报告项用于日常监管与校核。 三是借鉴欧盟碳市场和试点碳市场经验,通过强化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作用进一步强化数据质量管理要求,细化信息化存证相关要求,通过强化过程管理防止数据篡改。在碳排放相关核查、监管的过程中,将更多审核企业是否按已批准备案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开展监测、核算和报告工作。《核算报告指南》进一步完善了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内容,对企业的数据确定方式进行了补充,包括对关键参数、测量设备、负责部门和数据缺失处理等细化要求。结合进一步完善管理要求的需要,对企业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内容进行细化,包括对建立制度、明确职责、指导监测和健全记录等细化要求。 四是在指南技术细节方面综合考虑各类企业计量监测水平差异与碳市场核算管理需求,提升可操作性。对于皮带秤校准周期改为更具备可操作性的每季度一次。对于煤样保存期限,明确了与GB/T 474《煤样的制备方法》等相关标准保持一致,将每日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留存期限改为2个月。对于掺烧生物质的燃煤机组,指南中增加了掺烧生物质热量占比的计算方法,便于满足配额分配方案中对于掺烧热量占比的要求,强化对地方相关工作的指导。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答记者问
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2035年前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及重点任务等内容。《规划》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卫星遥感由“查证式”为主到“发现与查实”并重的转变;到2035年,全面建成响应快速、天地融合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转变。 作为生态环境部推进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规划》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将如何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技术支撑?为此,记者对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问: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了《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据介绍,这也是生态环境领域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请您简要介绍这一《规划》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答: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遥感监测是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三五”期间,依托《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5年)》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等规划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稳步增强,在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以支撑管理为目标,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天基、空基、无人机等遥感监测应用需求迫切,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尤其是应用系统能力建设,需进一步夯实和加强。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深入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规划研究,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指导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规划》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面向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目标与绿色低碳发展需要,将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为导向,以构建“全方位、高精度、短周期”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能力为主线,加快卫星遥感应用能力建设和技术创新,为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质量监测,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明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
首页
上8页
<
57
58
59
60
61
62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