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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后档案转回户籍地,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要入档吗?
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相关条款,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同时要求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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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拨打急救电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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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26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条例》自2007年施行以来,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在行政复议原则要求、管辖体制、复议范围、便民举措、审理程序、决定体系等方面都有较大的调整和变化,《条例》作为行政复议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有必要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根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的最新情况进行完善,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推动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促进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修订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以下总体思路: 一是突出目标导向,围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明确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将更多行政争议吸纳并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二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要求,健全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履职和工作指导监督等体制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和公信力。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管辖、提级审理、附带审查等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问:针对行政复议工作总体要求,《条例》强调了哪些方面?
答: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目标落地落实,《条例》从原来的七章六十六条,增至八章七十七条,对工作总体要求重点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效能,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要求,强调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更多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实质化解。二是强化监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明确适当性审查标准,加大对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三是加强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总则中明确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机关以案促治,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制度、改进执法,预防行政争议产生。四是完善领导保障机制,明确复议机关应当领导并支持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事项,提升复议工作流程、保障等规范化水平,保证复议机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五是提升履职要求,明确复议机构职责,规定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条件,为公正高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更强制度支撑。
问:《条例》在行政复议申请方面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此次修订《条例》时,立足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对行政复议法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一是根据实践需要细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二是总结实践做法,对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及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等情形如何确定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规定。 三是细化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四是明确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行政复议管辖。
问:《条例》在完善案件办理制度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是上述原则的重要体现,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条例》对案件办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一是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等担任,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二是细化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程序,促进争议先行化解。三是完善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提级审理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增设合并审理制度,完善当面询问、现场勘验、鉴定等调查取证方式。四是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强化对“红头文件”的监督。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细化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等适用情形,明确行政协议类和行政赔偿类案件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问:《条例》在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的重要要求。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三是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司法部将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宣传。采取分级分层、全员覆盖的方式,组织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条例》的准确理解适用。二是强化指导监督。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将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严格落实《条例》 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司法部将及时启动《条例》有关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 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体系,为《条例》贯彻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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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01
个人申请条件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02
小微企业申请条件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03
贴息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04
如何申请
符合贴息政策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或月度向省辖市本级或直管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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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登记对象?
(1)退役干部:包括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复员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
(2)退役士兵:包括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士。
(3)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其他复员军人。
(4)其他:包括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人员、参战参试、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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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证申领对象?
在申请优待证前应先进行建档立卡,已进行过信息采集的,可在信息采集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1)退役军人: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条)。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符合申领条件(《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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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社会救助帮扶政策清单
河南省济源市社会救助帮扶政策清单部门名称适用人群救助帮扶项目名称具体内容和救助标准受理时间办理时限受理部门教育部门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学前教育生活补助费;
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5.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6.国家助学贷款。1.学前教育生活补助费:对具有普惠性幼儿园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每生每年发放生活补助600元。 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标准按照寄宿生标准的50%确定)。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按照学校认定困难等次分三档发放。
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按照学校认定困难等次分三档发放。 5.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6.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秋季学期(其中,国家助学贷款为6-10月份)秋季学期(其中,国家助学贷款为6-10月份)学校(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济源示范区学生资助与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困境儿童。1.普通高中免学费;
2.普通高中免住宿费;
3.省定营养改善计划;
4.学前教育保教费。1.普通高中免学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困境儿童)免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普通高中免住宿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困境儿童)免除住宿费。免住宿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3.省定营养改善计划: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原建档立卡学生、困境儿童,每生每年发放营养改善补助800元。
4.学前教育保教费:具有正式学籍的学前教育原建档立卡幼儿、困境儿童,每生每年发放保教费补助600元。享受免保教费政策的在园儿童不重复享受保教费资助政策。秋季学期秋季学期学校人社部门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代缴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半年从当地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获取困难群体信息,开展数据比对,对其中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编制代缴计划,向当地财政申请代缴资金,进行代缴。代缴由市、镇(街道 )按5:5比例分担,每年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人。-每年12月份前(当年到达领取待遇年龄的,当年代缴费用应于到龄前一个月缴纳)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9月底前完成个人申请和高校审核(具体时间按照省厅要求动态调整)10月底前人社部门完成复核以及高校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按照省厅时间节点及时拨付资金(具体时间按照省厅要求动态调整)人力资源流动指导中心残联部门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过筛查、评估、符合康复条件的患儿,可自愿进入定点的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1.手术。通过多重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报销后,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0元,对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7200元。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平均补助标准为4800元/人,假肢、矫形器平均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盲杖等平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
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6000元/人/年。全年工作日均可受理5个工作日示范区残联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本市户籍。
有辅具需求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视力残疾人不限制残疾等级。济源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方案每个残疾人在辅具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累计辅具适配最高补贴金额不得超过800元,超过部分自己承担;下肢(大、小腿)、上肢(美容型)假肢按照国家彩票公益金下达的标准执行;建档立卡的重度贫困残疾人根据评估免费适配。全年工作日均可受理5个工作日镇(街道)残联或示范区残联医保部门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1.定额资助参加基本医保;
2.住院救助;
3.门诊救助; 4.倾斜救助。1.定额资助参加基本医保:对特困人员、孤儿参保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给予定额资助参加基本医保。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2.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每年5月1日调整),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每年5月1日调整)。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3.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济源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每年5月1日调整),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全年工作日均可受理1.“一站式”结算:即时办结。
2.手工(零星)报销:不超过30个工作日。1.“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
2.手工(零星)报销:第二行政区4号楼1楼医保服务大厅。总工会在档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参照政府同类救助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年总和。用于支持在档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期间的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金额参照政府同类助学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用于在档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各类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金额参照当地同类医疗救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具体病种可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补助每年每户超过5万元须报全国总工会审核。全年工作日均可受理从接到求助者书面申请时起,各级工会帮扶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审批(或退回并说明情况)。各级工会帮扶(职工服务)中心住建部门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1.公租房补贴(城市);
2.住房救助农村危房改造(农村)。1.公租房补贴(城市):公租房实物或货币补贴(具体由市确定)。
2.住房救助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决策部署,保持政策不变,机制不变,标准不变,延续济源脱贫攻坚期间政策,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即:C 级房屋修缮户以镇为单位进行核算,各镇根据农房受损程度及修缮、加固等实际成本,按程序进行核实,核实后经村集体民主评议并公示,最终确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8000 元;危房改造重建D级补助标准为:1人户25000元,2人户33000 元,3人户41000元,4人户49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全年工作日公租房:15个工作日
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确定公租房:市住建部门
农村危房改造: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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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2022年经济工作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各地区各部门要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各方面要积极推出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政策,政策发力适当靠前。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指出,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保障国家安全,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扩大内需,推动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4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要求,要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强化土地、用能、环评等保障,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制定实施《通知》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财经委会议等重要精神的具体举措,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稳经济、扩内需的重要意义,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作出积极贡献。环评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切实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动“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加快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