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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取消大件运输车辆上高速时间限制!
日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调整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上站时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24〕7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提升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大件运输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河南省高速公路大件运输车辆上站时间。 《通知》明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原省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超限车辆监管的通知》(豫交高管〔2012〕130号)文件,取消仅允许大件运输车辆早7点至晚18点上站的有关要求,日常时段不再限制上站时间,持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收费站入口检验合格后可上站通行,各高速公路收费站不得禁止持合法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大件运输车辆上站通行。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和其他特殊情况需管制的时间段,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解读当前宏观经济形势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11月份新闻发布会。一起来看—— 一、关于经济形势 1、9月以来我国多项经济指标边际改善,这一趋势是否得到延续? 随着各项政策特别是一揽子增量政策落地见效,10月份以来,经济运行总体保持回升向好态势。9月份我国多项经济指标边际改善,10月份主要经济指标进一步好转,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因素在持续增多。 随着存量政策持续显效、增量政策有效落实、政策组合效应不断释放,11月、12月经济运行有望延续10月份以来回升向好的态势。 2、明年,中国经济增长潜力和实际支撑条件有哪些新变化? 展望2025年,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和支撑因素依然较多。 从发展动力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300多项重大改革举措正在加快落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将持续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正在深入实施,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正在融合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将形成更多新的增长点,持续推动新旧动能加快转换。 从市场空间看,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明显,还有巨大的市场需求有待释放。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例,我国的整体城镇化率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据测算,城镇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可以拉动万亿规模的新增投资需求和2000多亿的消费需求。此外,节能降碳改造等领域也存在巨大的有效投资需求。数字、绿色等新型消费业态,以及养老、托育等“一老一小”服务消费需求仍然旺盛,产业链堵点卡点有望进一步打通,这些都将不断催生新供给、创造新需求。 从政策支撑看,明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一系列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项目正在全面落地见效;同时,我们有充足的政策空间和丰富的政策储备,精准调控、逆周期调节等工具不断完善,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不断提高,宏观政策系统集成、精准发力,将有力支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总的看,中国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 二、关于“两新” “两新”政策落实情况如何?明年“两新”还会有更多的延续政策和新政策出台吗? 截至目前,已经推动各方面出台实施细则近300项,持续发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努力以“两新”政策激发品质新生活、产业新动能、市场新活力。 首先,更好地服务了群众消费需要。消费品以旧换新包括汽车、家电、家居等3大类重点产品,推动各地用好150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实实在在地支持消费者对更优质、更智能、更环保产品的需求,实际操作中家电最高可补20%、汽车最高可补2万元,家居方面,不少地方专门对适老化改造予以支持。从数据看,“换新”政策推动家电销售不断回暖,10月份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销售额同比增长近40%;消费者更青睐节能产品,初步统计,在“换新”活动中一级能效家电销售额占比高达90%。 第二,加大助力产业转型升级。设备更新政策聚焦工业、农业、建筑、教育、交通、文旅、医疗等7个重点领域,拿出150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直接安排到项目,同时在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发布112项标准,支持企业开展工艺更新、数字赋能、绿色转型,促进产业向“新”向“绿”发展,有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支撑经济回升向好。“两新”政策从供需两端协同发力,一方面,支持企业通过“更新”增强产品迭代升级能力、更好满足消费需求,同时,也支持居民通过“换新”增加消费、带动企业投资扩产,从而推动投资消费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比如,前10个月全国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同比增长16.1%,对投资增长的贡献率超过60%。 下一步,在“两新”工作推进过程中,我们还将持续加强资金全链条监管,推动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持续优化消费市场环境,依法严查“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扣”等行为;持续做好回收循环利用工作,指导新成立的中国资源循环集团加快布局设立全国性、功能性资源回收利用平台,开展废弃电器电子非法拆解专项检查。 “两新”政策下一步安排,一方面,我们将开展加力支持“两新”政策效果评估,总结延续好的经验做法;另一方面,我们将研究提出未来继续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支持范围的政策举措,待履行相关程序后适时公开发布,持续以“两新”政策推动群众受益、企业获利、经济向好。 三、关于民营经济 如何看待当前民营经济发展形势?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举措? 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持续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一方面,持续完善法律政策。加快民营经济立法进程并公开征求意见,推动各地方各部门聚焦民间投资、公平准入、融资支持等,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另一方面,推动解决问题诉求。截至10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各种渠道收到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诉求1234项、已办结696项,协调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 从统计数据和了解到的情况看,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持续增多。从投资看,前10个月制造业民间投资同比增长11.4%,比全部制造业投资增速高2.1个百分点,实体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保持良好增长势头。从外贸看,前10个月以人民币计价的民营企业进出口同比增长9.3%。从市场活力看,市场消费潜能正在加速释放,比如,民营经济占比较高的网络零售增长明显加快,前10个月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8.3%,增速比前9个月加快0.4个百分点。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需要持续不懈的努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持续跟踪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挑战和问题,愿意认真听取民营企业的心声,将继续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更多务实举措,更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积极营造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氛围;同时,继续充分发挥多层次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作用,帮助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努力让民营企业有感有得,不断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四、关于市场准入 加快破解各类市场准入“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开展了第7批排查清理,公开通报了10个典型案例。比如,某地项目招标中限制外地小规模工程建设企业参与投标,违规要求投标企业必须在本地注册登记、设立本地分支机构,妨碍了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又如,某地违规增设风能资源开发运营准入条件,要求民企需捆绑国企共同参与风场资源开发,这是典型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聚焦社会关注、企业关切的问题,重点排查、通报、整改一些地方设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不按清单要求违规审批等典型案例,为全国层面破除类似准入障碍形成示范带动作用,更好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截至目前,已累计公开通报整改7个批次115个案例。 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把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通报,作为落实市场准入制度、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地方违背市场准入制度情况发现一起、整改一起、通报一起,加快破解各类市场准入“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依法依规营造更加公正透明的准入环境。 五、关于以工代赈 提前下达的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将吸纳20余万名群众就近就业 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提前下达了2批2025年度以工代赈中央专项投资90.5亿元,支持地方实施以工代赈项目2000余个。 在此过程中,推动地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可以迅速开工建设,群众能够尽快拿到劳务报酬;同时,重点向脱贫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受暴雨洪涝灾害影响较重的地区倾斜,优先组织脱贫人口、防返贫监测对象、返乡农民工、受灾群众等困难群体参与工程项目建设,依托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要把资金用在“刀刃上”,让困难群众不仅获得劳务报酬,还能通过参与以工代赈项目,提升劳动技能。 初步测算,提前下达的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将吸纳20余万名群众就近就业、计划发放劳务报酬超过27亿元;如果算上在重点工程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就业、发放报酬的规模还将翻几番。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督促指导地方,推动提前批次以工代赈项目抓紧开工建设,切实保障务工群众更好享受以工代赈政策红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问答
一、出台《若干措施》有哪些考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问题,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先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年龄结构变化,我国总体上已由人口增量发展转向减量发展阶段,人口发展呈现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等明显的趋势性特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临新的人口环境和条件。2023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强调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借鉴国际经验,总结国内做法,广泛听取意见,凝聚各方共识,形成了《若干措施》。 二、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方面有哪些进展? 当前,我国的生育支持措施主要集中在经济支持、服务支持、时间支持、文化支持四个方面。 经济支持方面,国家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23年将标准从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23个省份在不同层级探索实施生育补贴制度。20余个省份按程序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服务支持方面,国家“十四五”规划将“千人口托位数4.5个”作为重要指标。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了一系列标准规范和支持政策。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和普惠托育专项行动。会同财政部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会同全国总工会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评选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会同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开展托育职业技能竞赛。 时间支持方面,各省(区、市)普遍延长产假至158天及以上,超半数省份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不低于158天。各地均设立15天左右的配偶陪产假、5—20天不等的父母育儿假。 文化支持方面,2023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宣传部等14部门部署开展生育友好宣传教育。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生育友好、普惠托育服务等主题宣传活动。民政部开展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各省(区、市)利用国际家庭日、世界人口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倡导新型婚育文化。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若干措施》共分6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二至第五部分为文稿主要内容,从“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等方面提出一揽子生育支持措施,这是今后需要重点落实的工作任务。第六部分对组织实施提出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细化实化优化具体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确保生育支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若干措施》有哪些突出特点和亮点?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识、适应、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注重政策协同。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部门合力,坚持以系统观念谋划人口和生育工作。群众生育观念已总体转向少生优生,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若干措施》充分考虑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从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形成系列综合性支持政策。 三是积极探索创新。着眼于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在生育补贴、普惠托育服务、生育保险等方面提出一些新的政策措施。如:制定生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和管理规范,指导地方做好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抓好落实;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等等。 五、《若干措施》出台后如何抓好落实? 《若干措施》对文件的组织实施提出专门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细化实化优化具体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确保生育支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力度,精心组织实施。要深入把握人口流动特点,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强化工作调度,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地,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前瞻性生育支持政策研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发力,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措施,强化政策储备;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制度,加强政策成效评估;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与前两个履约周期相比,延续了哪些主要内容?
《配额方案》总体延续了前两个履约周期的总体框架,增强市场预期。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继续采取以强度控制为思路的基准线法免费分配配额,企业配额量与产量挂钩,未设配额上限约束。二是纳管机组范围与机组分类方式不变,根据燃料类型和装机容量将机组分为四类,差异化确定各类机组基准值。三是鼓励大规模、高能效、低排放机组的导向不变,支持机组掺烧生物质与机组供热。四是履约优惠政策不变,继续实行燃气机组配额缺口豁免政策,以及企业20%缺口率上限,在推动企业减排的同时降低履约负担。与此同时,在充分总结前两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强制碳市场发展运行情况,《配额方案》在以下四方面进行优化调整。一是配额核算口径发生变化。为从源头防范数据质量风险、提升配额分配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与新修订的核算核查指南衔接一致,《配额方案》对配额核算关键参数及管控范围进行优化。为确保配额核定过程中各项参数真实、准确、可靠,《配额方案》将基于“供电量”核定配额调整为基于“发电量”核定配额,发电量参数来自企业读表。前两个履约周期均基于“供电量”核定配额,供电量由机组发电量减去与生产有关辅助设备消耗的厂用电量计算,涉及参数多、核算核查难度大,数据质量存在风险。另外,前两个履约周期将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和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纳入配额管控范围。经测算,发电企业每年的间接排放量低于500万吨,在行业排放总量中的占比不足0.1%。对于发电行业而言,将间接排放纳入配额管理发挥的减排效果有限,却显著增加了报告、核算、核查的工作负担与监管成本。因此,《配额方案》不再将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纳入配额分配的范围,并相应调整了配额基准值。二是调整配额分配的修正系数。在确保配额核定的精确性、科学性的基础上,《配额方案》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各类修正系数,更精准突出鼓励导向。其一,取消机组供热量修正系数,通过优化调整基准值直接实现对发电机组供热的合理激励;其二,取消机组冷却方式修正系数,由于《配额方案》将基于“发电量”核定配额,空冷机组厂用电对配额分配的影响已从源头消除,故相应取消该修正系数;其三,将“负荷系数修正系数”更名为“调峰修正系数”,并将补偿负荷率上限调整为65%,更精准鼓励承担调峰任务的机组。三是引入配额结转政策。为解决企业惜售配额、市场交易不活跃、配额缺口企业履约压力较大等问题,《配额方案》引入了配额结转政策,规定了有配额盈余企业2019—2024年度配额结转为2025年度配额的具体要求。每家配额盈余企业的配额最大可结转量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结转量,所有企业均拥有1万吨的额度,满足了企业灵活作出交易计划、部分缺口企业完成履约后适当留存配额的需求;另一部分是交易结转量,该结转量为企业2024年—2025年间净卖出量的1.5倍,净卖出量越多、可结转配额量越大,在该机制下,不考虑基础结转量的影响,如配额盈余企业卖出40%的盈余配额后,剩余的60%盈余配额可结转为2025年度配额。其中,净卖出量的统计截止时间定为2025年12月31日,给企业留有充足时间制定交易计划。四是优化履约时间安排。前两个履约周期均是每两个履约年度在同一时间履约,存在日常交易不活跃但履约截止日前扎堆交易的问题,不利于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此次《配额方案》将2023和2024两个年度的履约截止时间分别定为2024年底和2025年底,实现一年一履约,可有效促进企业交易,提升市场活跃度。
司法部、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答记者问
2024年10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城市公共交通是保障人民群众日常基本出行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特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不断优化、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日常出行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日益增强。与此同时,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也面临不少问题挑战,特别是政策保障不完全到位,制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质效甚至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竞争力和吸引力尚需增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管理需要持续强化。针对上述问题挑战,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出行需要、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制度,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三点:一是准确把握城市公共交通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和定位,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二是聚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围绕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着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着重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要在国家层面统一规范和指引的事项,为地方自主管理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履行公共交通发展主体责任留出空间。 问:《条例》如何压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主体责任? 答:《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功能定位、规模、空间布局、发展目标、公众出行需求等实际情况和特点科学确定,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指导。 问:《条例》从哪些方面支持和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答:《条例》专设“发展保障”一章,对支持和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一是加强规划调控,规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布局公共交通场站等设施,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要求大型建设项目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二是保障用地需求,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给,并可以按照规定实施综合开发,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三是健全投融资机制,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四是完善票价体系,鼓励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五是落实补贴政策,规定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企业增收节支空间等因素,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贴补偿。六是保障优先通行,明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问:《条例》如何推动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 答: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是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的关键所在。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遵守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运营服务信息,加强运营调度管理,提高运行准点率和运行效率;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出现客流集中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运营服务;按规定对相关群体提供便利和优待;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终止运营服务。 问:《条例》在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持续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一是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保障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经费投入;投入运营的车辆依法经检验合格、配备安全设备并按规定维护、保养;驾驶员等直接涉及运营安全的重点岗位人员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客流大量积压时及时采取疏导措施;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掌握气象、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信息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等。二是要求乘客遵守乘车规范,不得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实行安全检查;以列举方式明确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禁止性行为。三是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城市人民政府健全有关部门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四是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际情况,对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运营前安全评估、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以及定期开展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问:《条例》如何适应城乡融合发展的需要? 答:随着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不断向农村地区延伸,并拓展到相邻城市之间。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同时在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义中,将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的地域范围界定为“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通过具有弹性的规定为城乡和区域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留出了制度空间。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条例》是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落地落实,有很多工作要做。当前,有关方面将着重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持续抓好宣传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帮助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有关各方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为《条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及时跟进配套制度建设。制修订《条例》配套规章制度,指导地方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规和政策体系,进一步细化《条例》相关规定。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条例》对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强化发展保障、优化运营服务、加强安全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下一步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把《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翔煜出席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10月2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深入落实一揽子增量政策、坚定扛稳经济大省挑大梁政治责任”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翔煜出席发布会,介绍前三季度我省财政运行情况,并就我省贯彻落实财政部出台的一揽子增量政策,在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兜牢基层“三保”底线方面将采取的措施回答记者提问。 刘翔煜介绍,今年以来,全省财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强重点领域保障,积极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了我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但受上年基数较高、中央出台减税政策,以及经济运行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影响,全省财政收入增速不及预期。随着我省经济持续回稳向好,以及去年特殊因素的影响逐步消退,预计四季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将有所好转。同时,全省财政系统坚持“紧日子保基本、调结构保战略”,努力优化结构,保重点支出。前三季度,全省民生支出6200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为73.9%,同比提高1.7个百分点,其中城乡社区、水利、农村综合改革等重点支出分别增长16.8%、29.7%、22.5%,民生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障。 为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财政部将在近期陆续推出一揽子增量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较大规模增加债务额度,支持地方化解隐性债务。二是发行特别国债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提升抵御风险和信贷投放能力。三是叠加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等工具,支持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四是加大重点群体支持保障力度,将针对学生群体加大奖优助困力度,提升整体消费能力。一揽子财政增量政策,体现了稳信心、稳预期、稳增长的鲜明取向和坚定决心,将有力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向上向好向优。 省财政将密切跟踪中央政策导向,做好我省行动预案,创新机制、优化效能,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政策协同,确保中央增量政策正式出台后第一时间在我省落地落实。同时持续做好与财政部汇报衔接,为我省争取更多债务限额、转移支付和政策红利。为确保全省财政安全平稳运行,省财政将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集中精力抓好收支管理。密切跟踪收入预算执行情况,会同税务部门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保质保量,防止收“过头税费”,做到“放水养鱼”。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加大各类资金资源资产统筹力度,加快推进低效资产盘活利用,保证必要的财政支出,集中财力保障各项民生政策落实和重大战略实施。二是加力提效落实积极财政政策。抓好中央和我省稳经济一揽子政策落地见效,足额兑现财税优惠政策,加快专项债券、增发国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出进度,用好专项债券配套市场化融资和用作项目资本金政策,适度拓展专项债券使用范围,深入落实“两新”“两重”政策,进一步夯实经济回稳向好基础。三是积极稳妥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用足用好中央较大规模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政策机遇,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1+7”方案,统筹全省各类资金资产资源,推动隐性债务逐步化减、融资平台数量和债务规模逐年压降,有力有序有效推动地方债务风险化解,牢牢守住债务不失控、平台不“爆雷”、风险不外溢的底线。四是兜牢筑实基层“三保”底线。压实“三保”分级责任体系,不折不扣落实“三保”优先,严格实施县级“三保”月度支出调度管理,强化监测预警,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对困难县区实施库款调度和临时救助,督促各地足额编列2025年“三保”支出预算,坚持“三保”正向激励和惩处问责并举,确保基层“三保”不破防。 下一步,全省财政系统将坚定不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抢抓机遇、用好政策,确保收支平衡,强化财力保障,守住风险底线,为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贡献更大财政力量。
现在不缴,如果生病了可以中途再缴费报销医疗费用吗?
从2025年起,未在集中征缴期参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再参保都会有等待期,至少3个月。等待期就是交了钱要等3个月才能报销,3个月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而且,每多断一年,会增加一个月的等待期。可能您觉得这个政策好严,但是很多参了保的人认为挺公平,人家总问为什么我一直老老实实参保没什么好处,他们有病了再参,待遇和我一样,不公平。这个政策就是为了维护参保人的利益。其实只要您按时参,政策对您不仅没有任何影响,还有连续参保奖励。
为什么青壮年要参加医保?
一是从为自己着想的角度考虑,青壮年要积极参加医保。人吃五谷杂粮,谁也不能保证不生病。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偶发性,是谁也无法掌控的。从中青年住院率数据看,除了15-24岁年龄段低于10%外,其他年龄段均在10%以上。次均费用均在7000元以上,最高费用甚至达到几百万元。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病,导致家底一夜掏空,后续的治疗费只好求助亲朋好友,这样的案例确实也在我们身边真实发生过。青壮年不缴纳医保,就像是在社会上“裸奔”,抗风险能力极其脆弱,一旦发生疾病和意外,给自已和家庭带来的就是灾难性的重创。参加居民医保,就是给自己加了一道保障,极大增强了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二是从减轻经济负担的角度考虑,青壮年要积极参加医保。个人花400元购买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平均每天仅需一块多钱,就能给自己和家人买一份安心和保障,这个账其实很好算。现在小病住院一次医保也能报销几千元,如果不参加医保,这些费用都要个人自己承担,对于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很多青壮年都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收入来源,一旦生病影响家庭收入。一年缴纳400元,住院一次报销的钱等于花了自己十多年缴纳的医保费。居民医保作为政府主办的社会医疗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一项惠民性政策。对于广大参保居民来说,这是国家给予的民生保障,是参与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一个途径。三是从对家人和社会负责的角度考虑,青壮年要积极参加医保。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公平普惠,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实现全体参保人中患病与健康人群之间的互助共济。有的人认为自己身体好、不会生病,缴费就算白交了,只给家里老人和孩子缴纳医保。青壮年是家庭顶梁柱,一倒下家庭就带来灾难,另外如果大家都这么想、这么做,只给老人、孩子和有病的人缴纳医保,医保基金就会收不抵支、医保制度就不可持续,自己的老人、孩子生病了也就无法享受医保待遇。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自己不生病,但缴纳的医保费可以给自己的老人、孩子和其他生病需要的人使用;同样,当自己需要看病报销时,其他不生病的人缴纳的医保费也给自己使用了。参加居民医保是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具体体现,众人拾柴火焰高、众人划桨开大船,参保缴费就是大家团结一心、你我互帮互助,共同抵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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