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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客运自有车辆事宜
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中第十一条中规定: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1、申请人有自有车辆10辆,其中5辆是道路公交化客运班线运营车辆,在车辆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审批包车客运吗?2、包车客运允许申请人拟投入车辆申请吗?3、10辆以上是最少11辆吗? 答:您好,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简称《客规》)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使用符合客车技术要求和类型等级要求的自有客运车辆申请包车客运经营;申请人可以对拟投入车辆进行承诺,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客规》第十一条规定“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包括10辆。
审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有哪些?
《国家审计准则》第15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什么是内部审计?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有哪些基本权限?
——要求提供资料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管理、储存、处理和应用的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和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审计机关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提请协助权。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移送处理权。一是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线索,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二是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三是应由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或政府进行处理。 ——处理处罚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建议权。就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审计机关有权向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
审计机关有哪些主要职责?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八)对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九)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组织、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级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什么是资源环境审计?
资源环境审计,是审计机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促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施,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实施的审计监督。 开展资源环境审计,有利于促进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履行资源环境监管职责,有利于促进资源环境政策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和有效执行,有利于促进资源环境相关资金征收、管理、分配、使用以及相关项目建设运行的规范有效。
什么是企业审计?
企业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国有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具体组织中,还包括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工作,将国企国资审计作为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重要举措。2015年,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提出,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和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2017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对国企国资审计提出新的要求:一是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做到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走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不留死角;二是完善审计监督体制机制,改进审计方式方法,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问责到位;三是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促进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强做优做大,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什么是金融审计?
金融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国有或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的情况以及上述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金融审计通过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审计监督,密切关注各项金融活动、各个金融市场和各类金融风险,促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揭示阻碍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推动金融反腐,从而实现维护安全、防范风险、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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