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让百姓普遍受益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正式拉开了这场关系到3.54亿职工医保参保人利益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的大幕。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发文建立健全当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大多数地区已经实现平稳落地。但近期仍然有部分参保人认为“改革之后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减少”,所以“吃亏了”,并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这次改革的热烈探讨。
近日,就公众关心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的热点问题,中国医疗保险采访了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疗保障研究院副院长应亚珍。
中国医疗保险:
《意见》颁发至今已经快满2年了,各地正在逐步落地。重温政策,请您谈谈这项改革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应亚珍:这项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职工医保对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作用,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实现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我认为,改革措施充分考虑了政策延续、人群特点、医疗协同和政策配套。
中国医疗保险:
您所说的“政策延续”具体是如何体现的?这种“延续”对于这次改革涉及到的广大职工医保参保人,尤其是对改革担忧较多的退休人员,又意味着什么?
应亚珍:这项改革特别注重政策的历史延续,退休人员是这项政策的最大受益者。
首先说政策考虑了当时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结合的历史背景,继续保留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调整了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同步建立普通门诊统筹,提高门诊保障水平,规定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得低于50%,起付线、封顶线由各地自行测定。
同时,充分考虑了退休人员的特殊情况,且在个账划入水平和门诊费用报销上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保留了个人账户,累计结存仍归个人使用,当期计入办法规定由统筹基金按改革时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的金额来定额划入,这个办法,一是继续对退休人员照顾,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仍不缴费,仍有个人账户,且仍由统筹基金承担划入,2%左右的水平与在职职工的调整逻辑是一致的;二是自身个人账户累计的结存仍然归个人使用,实际上确保了各地退休人员有较足的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另外,参保的在职职工,个人的缴费继续纳入本人的个人账户,原来单位缴纳中划归个人账户的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除此之外,还明确了对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有一定的倾斜。大家也知道,退休人员也是老年、高龄人群,也是糖尿病、高血压、脑卒中等慢病的主要患病人群,提高门诊统筹水平,提高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受益最大的群体是退休人员。
由此可见,这项政策在适老化方面所做的不懈努力,体现了社会保险互助共济原则,也符合公共政策的规律和初衷。
中国医疗保险:
有些参保人反映改革后看病买药没有之前方便,在保障参保人看病就医方面,政策在设计时做了哪些考虑?
应亚珍:门诊共济机制,将有利于门诊患者就医和保障。这就是前面提到的政策关注了“医疗协同”,也就是此次门诊共济保障改革与医疗服务保障方面的协同。《意见》提出“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处方管理等”。意在发挥医保基金支付杠杆作用,让老百姓能在社区、家门口方便地获得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且能报销费用。
此外,此项政策拓展和规范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账户在医疗中的作用,解决个人账户基金低效问题。也同步提出了“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病管理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改革,确保门诊统筹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中国医疗保险:
有人说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是因为医保没钱了,您怎么看?
应亚珍:2021年,我国职工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4.4%,实际报销比例72.8%;当年统筹基金结余2543.7亿元,全部省份都是正结余。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23.6个月。所以不存在医保没钱了的问题。
改革前,门诊统筹保障上各地差异较大,大部分地方没有普通门诊统筹,一部分经济发达、缴费水平高的地方,基金支撑能力强,探索了这项工作,保障水平已经达到50%甚至更高的水平,但多数地区门诊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亟待提高。
所以,这项改革并不是说医保没钱了,从个人账户来“挤”钱。而是一种保障机制的转换,把普通门诊费用的保障方式,从主要靠个人的个人账户积累模式逐步转换成统筹基金报销费用的共济保障形式,更好地保障门诊就医费用分担,又保留了一定的个人账户积累,且提高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功能,政策的系统性和集合优势显而易见。
毫无疑问,这项改革将更好地惠及3亿多职工医保参保人。
中国医疗保险:
《意见》中曾提出“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如今三年行动计划将到时间节点,您觉得各地在政策落地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应亚珍:我认为政策落地时有很多事要做,很具体很复杂,需要重点考虑方面也不少。比如,一是明确认识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不管是统筹基金还是个人账户都是医保基金的不同形式;二是各地的具体政策、措施,要因地制宜,要遵照国办文件、国家医保局政策要求,把门诊统筹落实好,让群众真正享受到这项改革惠民利民的红利;三是要加强对基层情况的调研,及时了解回应广大参保人关切,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四是要加强改革过程的跟踪监测评估,确保改革进展顺利,取得预期效果。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所指的“长途客运”如何理解?
目前未对“长途客运”定义做明确界定,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规定,“客运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长途客运驾驶员配备要求:(一)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客运驾驶员”,长途客运车辆通常指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自有营运客运车辆,不包括单位自备的非营运性质客车。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深刻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第二至第六部分,分别明确了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方案。各省份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并指导督促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 二是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各省份要组织各地市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按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清单和分年度目标,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三是依法依规审批备案。要求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流域海域局)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并明确了各级开展核查、抽查的重点。 五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部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各流域海域局定期报送排污口相关信息,加强数据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起草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主要思路、具体制度措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办法》出台有哪些背景?目的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生态保护红线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后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提出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形成一整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实行严格管控,建立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开展定期评价,强化执法监督,建立考核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 规范监督是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我部制定本《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制度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最终目的是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清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清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清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我国是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大国,加强新污染物管控工作,是深化环境污染防治,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对于防范环境与健康风险意义重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新污染物治理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在部署“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时,明确提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任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把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作为“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予以部署,并明确提出要强化源头准入,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要求2022年发布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生态环境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清单》。《清单》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科学筛查评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需要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依法实施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推动形成贯穿全过程、涵盖各类别、采取多举措的治理体系,为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新的目标靶向,有效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水平。 发布《清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明确了目前新污染物治理“治什么、怎么治”,是全面落实《行动方案》的主要抓手,防控突出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问答--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能否叠加享受抚恤补助金?
十、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能否叠加享受抚恤补助金?
答:不能。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0133号)规定,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及基本定位。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随着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噪声污染越来越成为环境领域集中投诉的热点和焦点。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45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报的45.0%,居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2位。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以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了《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实施的重大机遇,聚焦于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突出问题,充分考虑了噪声污染防治的特点,系统谋划了“十四五”期间各部门拟主要开展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编制实施《行动计划》,对于实现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引领带动作用,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际体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的具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