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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检疫的要求
问:生猪出栏前,需要申报检疫吗? 答:《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野生动物损农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补偿办法》(济政办[2014]91号)对补偿办法和标准的规定:对野生动物对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保护好案发现场或尸体,留下相关的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并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经市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实地勘察、鉴定后确定受损数额。
野生动物损农补偿的标准及程序是什么?
一、野生动物损毁庄稼在10亩以下(含10亩)、牛在2头以下(含2头)、羊在10头以下(含10头)的,由当事人向当地林站申请说明情况,林站工作人员到现场鉴定受损情况并填写野生动物损农补偿表,加盖村委会和林站公章,由林站上报林业局保护科备案,年底按照补偿标准统一兑付。 二、野生动物损毁庄稼在10亩以上、牛在2头以上、羊在10头以上的,由当事人向当地林站申请说明情况,市林业局保护科和镇林站工作人员到现场鉴定受损情况并填写野生动物损农补偿表,加盖村委会和林站公章,由林站上报林业局保护科备案,年底按照补偿标准统一兑付。 三、经审查和现场查验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不予补偿。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加盖村委会公章); 2.野生动物保护和损农补偿确认表(加盖村委会和镇农办公章); 3.损害照片。
国家级公益林的等级是怎么划分的、又是如何经营与管理的?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两级。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程序实施。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家级公益林农户经济补偿的发放程序是什么?
我市国家级公益林农户经济补偿发放的程序是:相关村组造表,镇审核,在村里公示后,由镇报林业局汇总,通过财政局一卡通系统审核,财政局将系统生成的补助表递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发到农户一卡通账号上。农村商业银行将错误账号返回林业局,林业局通过镇村户逐级修改,直至全部发放成功。
规模以上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在线计量设施
8月16日,河南省水利厅发布了《关于公布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地下水取水规模的公告》,明确要求单位和个人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 地下水相关规模是怎么规定的? 省水利厅发布的公告明确规定,一是单位和个人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传输或共享至河南省水资源监测平台。其中,农业灌溉取水集中连片办理取水许可,并达到年取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也可采取“以电折水”方式实施计量。二是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传输或共享至河南省水资源监测平台。取水规模标准,自8月16日起施行。 对于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有哪些要求,有没有处罚? 规模以上的非农用水户,2022年底前要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农业用水户2023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安装任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安装,自行维护,也可委托具有相关安装技术的施工单位、在线计量设施生产单位安装、维护。对于未按规定限期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不仅不能新办、变更、延续取水许可,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对于地表水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也有类似规定? 我省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年许可取用地表水达到2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需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否则不予批准取水许可。5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2022年要全部实现在线计量。对其余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通过安装计量设施或折算进行取水计量。 当前是否具备在线计量设施安装条件,市县水利部门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省水利厅已制定印发了在线计量设施安装和数据传输的技术标准,开发的省市县三级水资源监控监测体系已运行多年,取用水户安装的在线计量设施随时可以将计量数据传输到全省水资源监测平台。 市县水利部门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抓好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取得取用水户的理解支持。二是加强政策指导、技术指导,按照监管权限做好核查验收。三是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未按规定限期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不得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不得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或延续,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于应安未安在线计量设施新办、变更、延续取水许可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审批权限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什么要制定地下水规模标准? 一是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要求。二是推进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制度的要求。三是适应当前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信息化、智慧化管理的要求。四是及时了解全省取用水动态变化情况,为加强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确保取用水户和全省供用水安全提供决策依据。五是为减轻取用水户报送相关取用水材料负担,减轻基层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负担,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水平。 2021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2012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强取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2021年6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明确要求到2023年全国要基本建成较为系统、完整的取水监测计量体系,非农业取水口和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计量全覆盖。地表水年许可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量5万立方米以上,均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对管径在20cm以上、暂不具备计量设施安装条件的以及管径20cm以下的机井,可采用以电折水等方法计量水量。各级取水许可审批部门要将取水计量作为取水许可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不得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或延续。 2013年12月河南省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全省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及限额以下的重点取用水户,均需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与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接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否则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省水利厅研究制定地下水取水规模,既考虑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要求,也考虑了多年来我省取用水计量设施安装的实际情况,避免标准过多造成混乱,尽量减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水利局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什么是国家审计?
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分配、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及生态保护责任情况所进行的独立监督活动。
关于对部分车驾管业务延期办的政策
由于疫情原因,使群众办理部分车驾管业务受到一定影响,为全面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经请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同意,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决定对部分车驾管业务在全省采取延期办理措施。 部分车驾管业务延期办清单 一、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到期需要进行车辆检验的,统一将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延长6个月。 二、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机动车因逾期检验强制报废的,统一将达到报废标准期限延长6个月。 三、机动车在办理转移、注销、变更迁出、变更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业务后,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原号牌号码保留期限满2年的,统一延长6个月。 四、互联网预选号牌有效期止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统一将预选号牌号码有效期延长6个月。 五、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到期需要办理审验业务的,统一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有效期延长6个月。 六、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1年未换证的,统一将换证期限延长6个月。 七、对驾驶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的,允许容缺身体条件证明办理,身体条件证明可在2023年4月1日前提交。 八、对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因超过有效期3年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统一将强制注销期限延长6个月。 九、对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止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的,统一将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延长6个月。 十、对于2023年3月1日(含)前已申请满分教育但未完成满分教育的驾驶人,统一将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有效期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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