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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备案所需资料
养老机构需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网上备案前,以上材料需齐全,待民政工作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网上备案。
申请临时救助金标准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对象类别: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示范区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总额条件放宽至36个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标准: 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6个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对遭遇统一情形的救助对象,突出救助重点,综合考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家庭人数、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解困期限及抗击风险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的标准,病适时调整。
申请低保需符合何种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济源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 (二)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结婚证、离婚证、补发婚姻证件的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三、申请材料 新婚登记:1.双方身份证 2.双方户口本 3.四张两寸合影照片 再婚登记:1.双方身份证 2.双方户口本 3.三张两寸合影照片(近期三个月内) 4.协议离婚的携带离婚证 法院判决离婚的带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丧偶的带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和火化证(或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复婚登记:1.双方身份证 2.双方户口本 3.三张两寸合影照片(近期三个月内) 4.双方离婚证 离婚登记:1.双方身份证 2.双方户口本 3.双方结婚证 4.《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5.双方每人两张两寸单人照片(近三个月内) 补领结婚登记: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身份证、户口本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与原始档案一致) 2.双方旧结婚证原件 3.三张两寸合影照片(近期三个月内) 四、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婚姻登记当事人登录“全国婚姻登记预约服务平台”(https://hygl.mca.gov.cn)或识别下图二维码按要求填写信息完成网上预约,并截图保存预约码。 结婚登记:申请人向婚姻登记处办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当场出具结婚证。 离婚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的,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程序办理。双方携带所需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初审无误后,受理。次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处撤回申请。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持规定的证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址、咨询电话 地址:济源市黄河大道88号民政局一楼分大厅 联系电话:0391-6661822
《森林法》中关于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森林法》对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现摘录如下: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发布的背景及意义?
《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于2019年07月23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成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工作的最新部署,是指导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全面保护天然林,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森林休养生息,践行了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展示了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贡献和自信,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天然林指天然起源的森林,包括自然形成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萌生所形成的森林。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和精华,是自然界中群落最稳定、生态功能最完备、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陆地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土安全最重要的生态屏障。天然林是建设美丽中国的根基,保护好天然林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有天然林资源29.66亿亩,占全国森林面积的64%、森林蓄积的83%以上。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标志着我国林业从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2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天然林保护力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现了全面保护天然林的历史性转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对天然林保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森林是我们从祖宗继承来的,要留传给子孙后代,上对得起祖宗,下对得起子孙。”“上世纪90年代末,我们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地实行了天保工程,效果是显著的。要研究把天保工程范围扩大到全国,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眼前会增加财政支出,也可能减少一点国内生产总值,但长远是件功德无量的事”。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这些重要指示,为全面保护天然林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我国天然林保护虽然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有很大的差距。由于长期过度采伐利用,加之林木生长慢、周期长,森林生态系统和功能的恢复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至少需要5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否则前功尽弃。天然林保护为全面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撑,没有天然林保护就难有重点国有林区的稳定和全国国有林场改革的顺利推进。在天保工程二期即将结束之际,中央出台《制度方案》,非常必要,意义重大,正当其时,必将推进天然林保护事业再上新台阶。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称简《办法》)。为更好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自2014年以来,为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原工商总局相继推动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初步构建了以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有力支持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当前,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修复制度不健全、信用修复难等问题愈发凸显。主要表现为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程序不完备、与其他部门不协调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20〕49号文件)等都对各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为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近年来,部分地方通过信用修复工作试点,开展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奠定实践基础。 在这种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将散见于现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中相关规定进行整合,明确信用修复管理概念、条件、方式和程序,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规定。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解除惩戒措施、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办法》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机制,推动解决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有利于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进行制度设计。二是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针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守信承诺并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当事人,依据规定的程序、条件实施信用修复。三是遵循“谁列入、谁处罚、谁修复”原则,明确市场监管领域各业务条线职责分工。四是坚持分级分类施策,综合考量违法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设置与违法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时限、条件等,确保过罚相当。五是按照便捷高效原则,规定线上和线下两种申请途径和修复结果的告知方式,方便当事人办理信用修复。 四、《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对象和方式是什么? 按照国办发〔2020〕49号文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有关规定,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办法》第二条针对不同的违法失信情形,规定了不同的信用修复方式。针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予以移出。针对被标记为个体工商户异常记载状态的,应当予以恢复。针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予以提前停止公示。 五、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条件:(一)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的;(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依据《办法》规定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 六、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有关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分级分类的原则,针对不同领域行政处罚,综合考量行政处罚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设置与违法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时限、条件,确保惩戒与教育相统一。一方面《办法》第六条规定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于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进一步强化失信惩戒。同时,规定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以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改过自新。另一方面《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旨在对“屡罚屡犯、屡禁不止”的当事人强化信用监管,避免信用修复滥用。 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为了做好行政处罚措施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衔接,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行业禁入、限制从业的规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强化对被实施行业禁入、限制从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失信惩戒。 八、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信用修复的申请和办理方式有哪些? 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方便当事人,提高办理效率。 十、信用修复管理中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用修复制度旨在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在保护当事人信用修复权益方面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受理程序。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是明确工作期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用修复程序,不得无故拖延。三是当事人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开展协同修复? 为提升信用修复效能,《办法》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强化协同修复。在申请条件和审核时限等方面,尽量保持与其他部门规定协调一致。《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同时规定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避免“重复修复”、“多头修复”。 十二、信用修复管理中如何确保依法履职? 信用修复直接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责任追究力度。同时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自查、大数据分析和投诉举报等手段,及时监测有关工作情况,进一步强化履职监督,避免权力滥用,严禁收取任何费用,确保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防疫条件
问: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哪些动物防疫条件? 答:《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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