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搜索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直达平台
选择部门
全部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教育体育局
工业信息和科技局
财政局
审计局
公安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
农业农村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局
民政局
司法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水利局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局
应急管理局
医疗保障局
全部
智能问答
我要咨询政策
向12345热线发起诉求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4期】 临时救助如何申请和受理?
答: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河南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民〔2023〕1号)之规定,临时救助按照以下方式申请和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全面实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加大对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力度。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种类,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要坚决制止、防止哪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规定: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规定: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鱼、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是什么?
非农化:指在耕地上从事非农业活动。如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 非粮化:指农民将耕地用于种植不属于粮、棉、油、糖、蔬菜和饲草饲料等类型的农作物,导致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的行为。
永久基本农田“五不准”是什么?
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了粮食生产能力。在此也强烈呼吁大家一定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 1.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3.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4.不准在永久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高标准农田是什么?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高标准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高标准农田是指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提出:通过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力争将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优先打造成高标准农田,确保到2022年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以此稳定保障1万亿斤以上粮食产能。到2025年建成10.75亿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1.05亿亩高标准农田,以此稳定保障1.1万亿斤以上粮食产能。
什么是“整车合法装载”?
什么是“绿通政策”的“整车合法装载”? 整车合法装载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需符合合法装载相关规定,其次运输鲜活农产品需达到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容积的80%及以上。 《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有明确规定,即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生产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二轴货车的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运送不可拆解大型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载运鲜活农产品的,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同时,《通知》还明确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以司机提供的合法行驶证上登记的信息为准)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仓栅式货车暂以实心栏板高度计算车厢容积),参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对于车辆发生《通知》要求以外其他违法行为(如道路运输证超出有效期等),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影响其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关于车货总重是如何认定的? 收费公路收费站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称重结果是判定其是否满足核载标准、能否享受“绿通通道”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行高速公路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统一由出口收费站负责对车货总重进行认定。考虑到称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车货总重超限超载幅度未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司机针对称重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应提示司机依法申请计量仲裁检定,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司机合法权益。 来源: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
《核查指南》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出台针对发电行业的核查指南?
答:碳排放核查是根据核算、核查的相关技术规范,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其相关信息、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全面核实、查证的过程,碳排放核查结果是配额分配与清缴的重要依据。出台《核查指南》对于规范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完善制度体系,满足提升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的需要。根据核查数据评审,2021年度完成核查的发电企业约80%出现经核查后的排放量与初始排放报告的排放量不一致的情况。报告前后不一致的主要参数包括元素碳含量、供热比、供电量、燃煤消耗量等。实践证明,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有力保障了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而出台针对发电行业的核查指南则是对核查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指导。《核查指南》是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为科学开展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提供政策保障,进一步提升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二是统一行业理解,满足精准指导核查活动的需要。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核查机构仍存在对部分问题的理解不统一、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核查报告质量差、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结论失实以及核查程序不合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发电行业核查提供精准指导,针对每个参数明确统一规范的核查工作流程,进而切实提高核查工作质量,统一核查人员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的理解,提升核查人员的核查技能。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3期】新增低保对象如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豫民〔2022〕4号),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公示期间,群众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首页
上8页
<
9
10
11
12
13
14
15
16
>
下8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