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什么要出台《意见》?哪些烈士亲属符合异地祭扫组织保障范围?有哪些组织服务方式?可享受哪些服务保障?办理流程是什么样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退役军人事务部褒扬纪念司相关负责同志。
问:请问《意见》出台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由于历史等原因,许多革命年代牺牲的烈士没有安葬在其亲属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近年来,烈士亲属到异地祭扫烈士的愿望越来越强烈。据统计,2019年清明假期三天,前往各地烈士纪念设施祭扫的烈士亲属约15万人,其中绝大多数是跨区域祭扫的烈士亲属。所以,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满足烈士亲属缅怀纪念需求,是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对大力弘扬英烈精神、关心关爱烈士亲属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高度重视英烈褒扬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尊重关心烈属作出重要指示。《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的实际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异地祭扫长效工作机制,规范组织服务工作,在全社会树立缅怀英烈、尊重烈属的良好风尚。
问:十六年前,云南省嵩明县烈士母亲赵斗兰多年以后才前往边境烈士陵园祭扫烈士儿子赵占英的视频和照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意见》出台后是不是就可以很好解决这类问题了?
答:针对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有关部门一直高度关注,2010年国家就曾经出台过相关政策,可以基本解决赵斗兰母亲等类似的需求。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相关规定已不能满足烈士亲属的祭扫意愿和实际工作需要。《意见》的出台就是以需求为导向,适应新时代异地祭扫工作发展需要,切实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保障好、实现好烈士亲属权益。《意见》在祭扫服务对象、组织祭扫频率、经费保障标准、审核办理流程及相关证明文件样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为有困难的烈士亲属解决出行和费用方面的难题提供了政策依据。相信随着《意见》的执行,烈士亲属“祭扫难”的问题能得到根本解决。
问:《意见》关于异地祭扫范围有何新规定?
答:《意见》明确,因烈士未安葬在其亲属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省份,烈士亲属前往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省份开展祭扫纪念活动的,各地按规定提供服务保障。对比此前制度,有两方面政策突破:一是明确了“安葬地”的概念,指出“安葬地是指烈士墓或者骨灰存放处”,烈士墓包括单体墓和合葬墓,但不包括衣冠冢;二是增加了“纪念地”的概念,充分考虑安葬在境外或在境内无明确安葬地的烈士情况,指出“在我国境内无明确安葬地的,可就近选择一处专门纪念烈士的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或者镌刻烈士姓名的烈士英名墙作为纪念地”。
问:《意见》规定保障的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包括哪些烈士亲属?
答:《意见》规定“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如确无上述人员的,可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女婿、儿媳、公、婆、岳父、岳母等”。对比原制度,该规定适度扩大了适用范围,充分考虑到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情况,更加体现人文关怀,从政策层面加大了对烈属的关心关爱力度。
问: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的组织服务方式有哪些?
答:《意见》明确了“组织祭扫”和“自行祭扫”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烈士亲属可以自行选择祭扫方式,均享受相应服务保障。对比此前制度,一方面是提高了祭扫频率,从“每三年一次”调整为“每年一次”, 同行人员不超过三人,更加符合祭扫习俗,基本能够满足烈士亲属的祭扫需求;另一方面是考虑到部分烈士亲属年岁较大或者身有残疾、体弱多病的情况,明确需自行安排1名身体健康的亲属陪同祭扫。
问: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期间可享受哪些组织服务保障?
答:《意见》明确了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的组织保障标准,针对参与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由负责组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省际城市间交通及食宿费,由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针对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祭扫回程后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回执,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处级及以下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其中,省际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火车票标准计算,食宿及当地交通费按照3天计算。保障主体和保障标准的明确,可较好地解决此前各地操作过程中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
问: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期间还可享受哪些优先优惠政策?
答:《意见》规定了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期间在交通出行和文化服务方面的优先优惠政策。交通出行方面,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乘坐交通工具,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可优先购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祭扫车辆在祭扫活动期间,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可优先通行,并优先享受加油、加水和车辆维修等服务。文化服务方面,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到国有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减免门票优惠政策。
问:请您介绍一下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的办理程序?
答:《意见》明确异地祭扫办理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制定计划、开具证明、通报信息四个环节。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每年8月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申请,提供相关信息。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审核祭扫需求,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计划,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安排本地区异地祭扫活动。组织祭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祭扫活动前统一开具并保管“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
问:《意见》出台后如何部署实施和广为宣传,让政策落地生效呢?
答:首先是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其次,《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辖区内祭扫规范,切实做好本地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最后,我们正在以“文明祭扫从我做起,英烈精神代代相传”为主题,制作《文明祭扫宣传手册》、海报和视频,在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和烈士陵园发放,公布优先优惠政策,提倡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祭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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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所患疾病需要通过转诊转院到统筹地区或备案地外就医的参保人员(省-市-县三级快速通道)
材料准备三件套
① 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
② 河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③ 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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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有效期6个月 备案信息可随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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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急诊抢救人员由就医地医院录入急诊信息,视同已备案。
急诊备案后,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左右。
备案有效期:
当次备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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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有效期内,住院报销比例在备案地降低10个百分点左右,在参保地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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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讲医保丨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如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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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小保介绍,临时就医别担心!仅凭身份证即可办理!
适用场景
旅游、探亲、出差等。(省-市-县三级通办)
材料准备两步走
① 身份证/电子医保凭证/社保卡
② 河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双通道极速备案
线下闪电办:
取号→提交材料→立即办理
线上两日达: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政务服务平台、河南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河南医保”小程序
选择“异地就医”模块→填报信息→2个工作日办结
备案有效期6个月 临时外出备案可随时取消
小保特别提醒: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成功后,在备案有效期内,住院报销在备案地降低20个百分点左右,在参保地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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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济源政府采购惠企政策明白卡
济源示范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惠企政策明白卡
01
政策类型
(一)预留份额。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评审优惠。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提高至4%-6%。
(三)保证金。取消投标保证金,免收履约保证金。
(四)预付款。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
(五)合同融资。融资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抵押、担保。
02
服务对象
中小微企业
03
适用期限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其余政策为长期。
04
申报条件
参与即享
05
办理流程
相关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即可自动享受政策支持
06
咨询电话
示范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0391-6639237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什么条件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答:(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二)
6.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因政策移民、收养等情况增加的人员,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什么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0.什么情况下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关于《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等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规定
问:交通运输部于2025年4月公布了关于发布《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等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最新的技术条件对客货等商用车辆的安全装置作了明确规定,想咨询一下,这个规定除了对新生产的相关车辆有强制性装备ESC、AEBS等安全装置要求外,对当前已在运行的存量车辆是否也要求强制补装?
答:《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等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5年第21号)对《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 1178.1)、《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2部分:牵引车辆与挂车》(JT/T 1178.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 1285)等营运车辆标准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ESC、AEBS等安全装置的配备范围优化调整是针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相关要求。依据“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原则,已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在用营运车辆不在此次标准修订适用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