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规范》解读
近日,应急管理部制定发布推荐性行业标准《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规范》(YJ/T 27—2024,以下简称《规范》),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为更好理解和落实《规范》,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范》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应急指挥通信是应急指挥和救援的“生命线”,对畅通指挥体系、辅助指挥决策和保障高效救援意义重大。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明确要求:“要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空、天、地、海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建设,提高极端条件下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全面加强能力建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实战支撑作用日益凸显,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通信装备配备存在手段单一或不足、不系统以及重建设轻应用等短板,无法形成强韧有效的保障能力,亟需标准予以指导。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二、《规范》制定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一是贯彻落实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是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和规范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有助于提高应急指挥的科学化、高效化、精准化水平,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二是指导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规范》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明确了应急指挥通信体系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技术手段等内容,可以有效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确保建设方向正确性。三是强化应急通信保障能力。《规范》对于各地加强装备、队伍和机制建设提供了参考依据,可以通过装备建设、力量建设和能力评估等,推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强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满足实战通信保障需求,提升任务支撑水平。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范》主要包括能力建设要求、能力要求分级、通信网络、技术手段、保障力量建设、装备建设与储备、制度机制建设要求、能力评估等8项内容,重点确定了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体系框架和建设内容,分层级制定了应急指挥保障能力建设要求,明确了核心通信网络和主要技术手段,提出了保障力量建设、装备建设和制度建设主要要求。
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围绕应急救援指挥协同、现场处置、情报获取、社会面指挥四个方面。一是指挥协同通信保障能力。各级指挥部应依托多种技术手段,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协调能力。二是现场处置通信保障能力。主要指前方指挥部或救援现场所需的网络规划、数据汇聚、现场通信管理协调等保障能力。三是情报获取通信保障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前突侦察、感知网络构建及外部信息调取等手段,获取现场灾情信息、感知信息,支撑各级指挥部开展情报处理和辅助决策的能力。四是社会面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卫星电话、北斗、公用网络等通信手段,形成针对灾情速报员、社会救援队伍等社会面应急救援力量指挥联络能力。
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能力建设有何侧重点?
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按照国家、区域中心、省、市、县五个层级进行建设,明确不同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能力要求。国家级重点保障通信需求包括国家应急指挥总部、国家现场指挥部、领导遂行指挥调度通信保障。区域中心级重点保障通信需求包括跨区域救援场景下现场指挥部搭建、通信骨干节点构建、灾害事故救援现场感知网络构建等。省级重点保障通信需求包括本级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领导遂行指挥调度通信保障。市级重点保障通信需求包括本级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通信保障。县级重点保障通信需求是灾害事故救援现场通信保障。
六、通信保障力量如何建设?
通信保障力量建设是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重点内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力量统筹和机制建设,根据能力建设要求,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运用好自有通信保障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第三方保障力量等各类通信保障力量,建立高效、完善的通信保障机制,加强培训、演练、考核等工作,打造统一指挥、协同配合、专业高效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力量。
七、装备建设需要着重注意什么?
装备建设以满足能力要求为目标,在现有装备基础上改造升级,重点打造语音指挥通信、视频指挥通信、救援现场感知、北斗保底指挥四大核心通信网络。同时加强无人机、卫星通信、物联感知等新型技术装备配备使用,提升无人化、智能化救援能力。通过能力互补的多种通信装备,形成宽窄融合、公专结合、韧性抗毁的空天地一体化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同时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还应考虑重大灾害事故情况下应急指挥通信装备储备、靠前预置等保障机制。
八、推动《规范》实施有哪些具体措施?
一是做好集中宣贯。组织开展《规范》宣贯培训、配套制度完善等工作,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掌握主要原则、建设内容与要求。二是抓好能力建设。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项目统筹,找准短板弱项,科学选配装备,组建保障力量,尽快形成实战保障能力。三是开展能力评估。结合《规范》提出的能力要求,细化评估细则,逐级开展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与督促检查评估工作。四是树立试点典型。及时调研总结各地在能力建设过程中的典型成果和先进经验,树立典型案例,为各地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提供指导借鉴。
网上申请优待证以后如何领取?
网上申请优待证以后如何领取?
答:按照优待证有关工作要求,通过网上方式申请的优待证,在制作好后,将逐级分发至相应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后,将与您联系,为您发放优待证。
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上述情况下荣立的三等功,按"战时三等功"认定。
早晚温差逐渐加大,慢性病患者如何调整饮食及生活方式?青少年、儿童群体如何有效减重?| 时令节气与健康
目前,早晚温差逐渐加大,慢性病患者如何调整饮食及生活方式?
养成合理的膳食习惯,保证食物多样、搭配合理;规律进餐,定时定量、清淡饮食、戒烟限酒;吃动平衡,作息规律,选择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运动形式;定期监测体重、血压、血脂等指标;定期进行营养咨询,科学调整食养和生活方式。
特别提醒,呼吸道疾病在秋季高发,老年人、儿童、孕妇、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在根据气温适时增减衣服的同时,要积极接种流感、肺炎等疫苗。进入9月份以后,各地将陆续提供流感和肺炎疫苗的接种服务,也希望大家能够关注当地的信息。此外,老年人和体弱人群在秋季外出时,也要根据自身的状况和所处环境科学佩戴口罩,少去人群聚集、空气不流通的地方,尽量减少疾病发生的机会。
青少年、儿童群体如何有效减重?
保证食物多样,注意合理搭配;少油少盐,清淡饮食;减少生冷、辛辣、高油、高盐、高糖菜肴的摄入;规律进餐,不可暴饮暴食;不喝或少喝含糖饮料;保证充足的运动及睡眠,不熬夜、不久坐。
文字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布会
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怎样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
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条件确定。退休士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伤病残情况相对比较严重,特别是患精神病士兵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主要是家属)代为处理相关事务。对经审查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伤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和监护人进行人员交接。部队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士兵监护人的协助下,为伤病残士兵办理退役手续,结算有关经费。部队要指派得力干部护送伤病残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并由部队、民政部门和士兵监护人共同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需要直接住院治疗的,有关精神病医院要派人参加交接,民政部门应协助部队将伤病残士兵送到指定医院。报到时间,按照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总参谋部的年度计划执行。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自报到60日内向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农业保险政策问答
1.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答: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惠农政策,在农户自愿投保的前提下享受国家或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如农民不投保,则不赔偿,也不享受国家财政保费补贴。
2.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一是政府出钱,农民受益。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进行高比例补贴,让广大农民群众受益。二是农民交钱少,保障大,增强抗风险能力。农民只需花极少的钱,就能为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风险保障,帮助农户快速恢复生产,也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3.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额及费率如何确定?
答:政策性农业保险分为中央财政补贴性、省级财政补贴性、地方财政补贴性,不同产品补贴政策不同,通常范围值为70%-90%不等。保险金额通常按照物化成本予以确定。
4.如何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
答:主要有两种投保方式:一是投保人可到乡镇的“三农保险服务站”直接办理投保手续;二是由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集体组织投保。
5.参保农作物发生了损失是否就能赔?
答:所有的保险条款中都明确了如何赔偿处理,明确赔偿处理的目的是解决是保险而不是包险的问题,也就是说不是任何情况下的任何损失,保险人都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只有在符合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损失条件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如何查询参保信息等?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作出决定或者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第六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三)(四)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或者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
第十二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
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修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