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负责同志就国家发展规划法答记者问
3月12日,国家发展规划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施行。为使各方面更加深入了解法律出台背景、准确把握法律重点,近日,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负责同志。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的背景。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制定实施五年规划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创造积累了丰富经验,包括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全国一盘棋,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坚持规划法定原则等。通过领导制定实施十五个五年规划(计划),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从一穷二白到解决温饱再到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不断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政治优势。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明确多项制度化部署,实现了国家发展规划理论和实践的新飞跃。制定出台国家发展规划法,就是要把我们党领导制定实施规划的成功经验确立为法律规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将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发展优势。
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形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法律也作了相应规定,请介绍下主要考虑?
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规划体制也在不断演进发展。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文件,明确“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省、市县各级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强化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并对健全国家规划体系提出明确要求。
国家发展规划法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规划体系的概念内涵,确立国家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统领地位,明确了其他各类规划的定位。其中,国家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体现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增强指导和约束功能;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均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并按规定适时调整;国家健全各级各类规划落实国家发展规划的机制,保证其与国家发展规划协调一致。也就是说,国家级空间规划要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对特定领域提出的战略任务,国家级区域规划要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对特定区域提出的战略任务,分别在“地”“条”“块”上落实国家发展规划,这有利于强化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形成规划合力。
问:法律规定了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程序,这对保障规划质量具有什么作用?
答:程序完备、内容科学是国家发展规划地位作用充分彰显的关键保障和支撑。在70多年的探索实践中,我国形成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党中央制定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的制度安排,规划的前期研究、草案编制、听取意见、衔接论证、审议和审查批准等程序已成熟定型。
国家发展规划法将这些经过长期实践检验且行之有效的制定程序固定下来,对国家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编制原则、工作要求和相关程序等作出系统规定。比如,前期研究要全面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提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思路;草案编制要统筹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加强多角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听取意见要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等等,以制定程序的规范性保障规划的高质量。
问:法律从哪些方面对保障和提高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质效作出规定?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注重抓落实,不认真抓好落实,再好的规划和部署都会沦为空中楼阁。国家发展规划的落地实施离不开各类规划、宏观政策、资源要素等的支撑保障,离不开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的跟踪问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各类规划和政策保障国家发展规划实施、强化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监督作出了明确部署。国家发展规划法立足党的十八大以来提高规划实施质效的制度安排,作出了系统的规定。
围绕其他规划政策协同保障国家发展规划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规定,年度计划分年度滚动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落实国家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各类政策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发展规划,中央财政资金等要素优先保障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进一步强化了对各方面支撑规划实施的刚性约束,将有效推动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落地。
围绕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国家发展规划法规定,加强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在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和规划期结束前,分别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经党中央同意后,中期评估报告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总结评估报告依法提交全国人大,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法律对规划实施全周期监测评估机制和相应监督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将进一步提高国家发展规划的执行力落实力。
问:相比此前审议的草案稿,法律增加了统筹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和涉及地方规划等内容,有哪些考虑?
答:充分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离不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支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人民政府编制执行相应层级的发展规划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党中央、国务院也对加强规划衔接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在具体实践中,其他规划数量过多、质量不高、交叉重叠等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不仅影响了规划质效,也加重了基层负担。
国家发展规划法在制定过程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统一规划体系的决策部署,增加了“国家统筹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加强规划间衔接协调”作为专门一款,并在附则中对地方规划编制、衔接等作出规定,主要是为了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求真务实编制规划,实现规划编制数量有效压减、质量持续提升、基层负担明显减轻。
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有哪些具体政策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的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交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年龄政策调整!关键要点全解析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29号)以及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要求作出关键调整:
一、政策核心变化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驾驶操作教练员等相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年龄上限由不超过60周岁调整为不超过63周岁,3 月20日起全国统一执行。
二、从业资格证恢复范围
可恢复人员:2026年3月20日起,年龄超60周岁但不超63周岁,前期仅因年龄超60周岁被注销从业资格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不可恢复人员: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恢复从业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失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合从业条件、近3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三、恢复时间与查询方式
统一自动恢复:3月20日起,符合恢复条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由系统自动恢复,有效期延至63周岁,同步生成电子证照,无需本人申请、无需提交材料、无需跑窗口。
电子证照查询:可以通过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https://ysfw.mot.gov.cn/NetRoadCGSS-web/)或“道路运政一网通办”小程序查看电子证照。
四、改革问题答疑
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适用本次年龄新规吗?
本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年龄政策调整仅适用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操作教练员,不包含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我之前因年满 60 周岁被注销,现在要自己去办恢复吗?
不用! 符合条件的由系统统一恢复,3月20日后直接在"道路运政一网通办”小程序查看电子证照即可。
新规实施后,可以办哪些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业务?
新规实施后,年龄不超过 63 周岁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均可正常办理从业资格证申领、换发、变更、转籍等业务。
驾驶证失效或者发生过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还能恢复吗?
不能。驾驶证失效、准驾车型不符、近3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律不予恢复,已恢复的也将核实后进行注销。
来源:审批科
优待证申领注意事项?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各镇(街道)服务站收集相关资料报示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初审后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高效办成一件事】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办事指南请查收!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整合了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等部门审批和服务事项,通过部门流程再造、数据共享、并联审批等方式,推动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涉及的“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食品经营许可”“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4项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
延伸阅读
“高效办成一件事·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涉及事项
1.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市场监管部门);
2.食品经营许可(市场监管部门);
3.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城市管理部门);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部门)。
二、申请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
1.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1.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2符合《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3.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导则(试行)》(豫建行规〔2024〕3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通用材料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联办申请表》(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可下载)
专项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
1.1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1.2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1.3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材料;
1.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1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2消防安全制度;
2.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4场所平面布置图;
2.5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四、办理方式
线上入口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选择济源示范区政务服务网厅-“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更多”-“法人一件事”-“准营”-“开办餐饮店”,按操作指引进行线上办理。
线下窗口
1、济源市民之家二楼D区企业服务区1号“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391-6633426;
2、济源市民之家四楼C区综合服务区3号“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391-6635677。
五、流程图
哪些情况下,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军籍职工可以易地安置?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发〔2014〕13 号) 第一条规定,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本人退休退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易地安置:
(1)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州、盟)的,且在原户籍地有家庭生活基础的,可以申请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
(2)本人与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州、盟)且家庭生活基础在配偶一方的,可以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安置;
(3)本人丧偶(离异)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籍及家庭生活基础均不在同一地(市、州大盟)的,可以申请到父母或选择一子(女)所在地安置;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本人与申请的安置去向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当事人所属部队师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安置部门调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当事人所属军队大单位后勤(联勤)部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调整。
以上情况,申请到配偶、子女或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其配偶、子女、父母须在当地有常住户籍、家庭生活基础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其中,申请到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还须配偶或本人子女都在当地有常住户籍4年以上;原户籍为北京(天津、上海)市且申请到该市安置的,须本人一子(女)在当地有常住户籍4年以上。
符合易地安置条件且要求易地安置的无军籍职工,须在本单位上报移交安置计划前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有效证明。
把脉问诊、助企纾困!河南特邀监督员为营商环境“上分”
编者按:营商环境是软实力,更是硬支撑。新修订的《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经营主体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核心要义,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大河网推出《条例精解》系列报道,看《条例》如何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加速器”。
在经济生态中,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是“啄木鸟”,也是“观察哨”,可以从第三方的角度找出影响营商环境的“病灶”。为了更好优化营商环境,《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通过聘请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业内人士指出,这有助于推动涉企执法的规范化、协同化,提升监管的法治化、精准化水平,实现企业发展与监管责任的良性平衡。
作用丨法治“硬尺子”量出环境“软实力”
企业能否安心生产,是衡量当地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指标。
作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圆方集团总经理李娴莉说,近些年来,河南省涉企检查“减负松绑”成效显著,但仍需警惕个别地方仍存在隐形干扰的现象。在调研过程中,李娴莉发现,个别地方存在“扫码入企”执行不到位、联合抽查范围有限、部分检查事项未纳入系统等问题。
郑州金融岛。河南日报资料图
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正成为各地的营商环境常态。她了解到,某服务型企业通过举报平台反映某部门违规收费问题,3个工作日内当地相关部门便完成了线索移交、联合调查与问题整改,充分彰显了“渠道更畅通、响应更快速”的制度优势。
“身兼企业家与监督员双重身份,我明显感觉到‘优化监督机制’与‘优化人文生态环境’的制度设计尤为突出。”李娴莉说,通过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专席、实体窗口等多元渠道,企业诉求实现了“受理—转办—督办—回访”全流程闭环管理。
如今,全省投诉举报案件平均办结时限大幅压缩,企业满意度大幅提升。河南正在用法治的“硬尺子”量出营商环境的“软实力”,用数字的“冷逻辑”温暖企业的“热期盼”。
影响丨提高监管效能,降低制度性成本
特邀监督员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
省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以德以一次亲身经历的案例进行了阐述。
一家生产类企业向他们反映,一个月内先后接受了当地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的现场检查。反复准备文件资料,安排专人陪同,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安排。
“企业并不是拒绝监管,而是认为缺乏统筹的检查,客观上增加了运营成本,带来了很多的负担。”陈以德说,经过现场核实和深入了解,他发现相关部门缺乏信息共享和统筹协调机制。
新乡胖东来。河南日报资料图
为此,他及时与相关各部门沟通,宣讲《条例》相关条款,告知他们要合并检查事项、统一检查时间、推行联合执法。同时,他向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强化检查计划统筹、完善数字化监管、严格检查频次上限的建议,以求从源头上杜绝多头重复检查。
陈以德说,企业后来反馈,整改后现场检查次数明显下降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变得更加有序、集中和透明。这也体现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不是削弱监管力度,而是提高监管效能、降低制度性成本。
“《条例》提出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有助于推动涉企执法的规范化、协同化,实现企业发展与监管责任的良性平衡。”陈以德说,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监管有力度、企业有温度”的行政效能。
服务丨收集企业需求,更好为企业发声
行业协会是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是“信任缓冲带”和“行风观测点”。基于日常的紧密联系,行业协会往往能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心声。
作为河南省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河南省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秘书长于莉很清楚中小企业最集中的急难愁盼问题是什么。
于莉说,当前中小企业反映最强烈的痛点,集中在涉企行政检查不规范,以及惠企政策兑现门槛过高的问题。不同部门“多头查、重复查”,而且标准不统一,部分执法人员还存在“未扫码入企”问题,企业往往疲于迎检,不能专心投入生产。
郑州市经开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盾构总装车间。河南日报资料图
“我在日常的调研过程中了解到,部分地区还存在惠企政策‘找不到、看不懂、享不了’的问题。”于莉说,惠企条款太分散,有的政策不公开,普通企业看不到。而面对多部门发布的碎片化政策,企业又不知道如何下手,因为“材料反复改、窗口多头跑”,最后可能就错过了申报期,明明符合条件却无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了。
于莉认为,行业协会以后要从“零星发声”走向“系统调研”,更深地参与监督评价,更好更精准地为行业为企业发声。
比如,协会作为第三方力量可以深度参与政府相关活动,收集企业诉求,对部门办理结果进行企业满意度独立测评。测评结果纳入政府部门考核参考,让“企业满不满意”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硬指标和硬约束。
观点丨特邀监督员,为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清障”
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是地方经济生态中的“啄木鸟”和“观察哨”。
他们如同第三方“质检员”,在一线调研、深入企业过程中找出影响企业生产、营商环境的“病灶”。
《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周口港中心港区中心作业区(一期)开港运营。大河网资料图
如何更好地发挥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的作用?
李娴莉建议,河南正积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为此需要严格落实《条例》第四条“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要求,建立“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行为防范事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将跨区域经营壁垒、隐性准入限制等纳入重点监督范畴。
“新制度的关键不在于减少监管,而在于提升监管的法治化、精准化水平。”陈以德说,特邀监督员需要从依法行政、程序合规等角度对相关制度进行法律宣传、政策解读,帮助基层执法人员把握“边界”和“尺度”,避免执行走偏,以法律专业能力推动制度准确理解。
于莉则认为,针对“专家判定不一”等执法争议,行业协会应牵头制定行业合规指引,将法规“翻译”成接地气的操作标准,从源头减少违规风险,变被动监督为主动赋能。
“特邀监督员制度既是‘监督哨’,更是改革‘智囊团’。”省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营商环境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史焱文表示,应着力强化智慧感知能力,将“豫企码”升级为涉企负担监测系统,实现清单外收费、准入限制等问题的自动监测。
同时,拓展破产退出监督,增设破产程序专项监督,重点监测府院联动卡点及强制注销合规性;此外,进一步优化投诉举报与监督协同机制,推动投诉举报线索与监督员线索双向转化,形成制度闭环与监督合力。
谁来承担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 135 号)第九条规定,按照属地原则,由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指定机构作为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