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5期】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可以享受低保?如果享受低保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
  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低保。民政部门经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后,将其中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为了防止出现利用职权为近亲属违规办理低保的情况,省民政厅建立了《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一、备案人员包括: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以下统称“低保相关工作人员”)。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
  二、备案范围包括:备案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三、备案内容包括: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基本情况、低保 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承诺及动态管理情况等。    四、备案原则包括:“主动申报、零报告、重点核查、属地管理”。“主动申报”指低保相关工作人员需对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主动登记备查;“零报告”指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否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均需填报登记;“重点核查”指对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作为动态管理的复核重点;“属地管理”指备案工作由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4期】 临时救助如何申请和受理?
  答: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河南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民〔2023〕1号)之规定,临时救助按照以下方式申请和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全面实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加大对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力度。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种类,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3期】新增低保对象如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豫民〔2022〕4号),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公示期间,群众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2期】什么是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类型?
  答: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之规定,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重要制度安排。
  2019年,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同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适用范围和救助对象认定办法,不得将临时救助对象仅限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等特定人群。
   
  具体情况请咨询济源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391—6686113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1期】核算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时,刚性支出包括哪些?如何进行扣减?
  答:根据《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指用于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必需费用,刚性支出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因病费用。对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予以扣减。
  (二)因残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予以扣减(提供原件票据)。
  (三)因学费用。对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予以扣减。在民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标准予以扣减。
  (四)必要就业成本。对就业人员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予以扣减。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0期】核算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时,哪些计入家庭收入?哪些不计入家庭收入?
  核算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时,哪些计入家庭收入?哪些不计入家庭收入?
  根据《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规定,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
  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它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它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它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五)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优待性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等;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救助金;归侨生活补助费等。
  (二)奖励性收入。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奖金、津贴、补助;见义勇为奖励金;奖学金;因参与志愿服务负伤、致残、亡故而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
  (三)普惠性收入。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高龄老年人津贴。
  (四)救助性收入。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和补贴、大病保险理赔款;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府或社会为受灾困难群众发放、捐赠的救灾款物。
  (五)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负伤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的除工资性质待遇外的其他款项;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水库移民补助金;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职工(居民)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困难群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来源: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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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1期】核算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时,刚性支出包括哪些?如何进行扣减?
  核算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时,刚性支出包括哪些?如何进行扣减?
  根据《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指用于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必需费用,刚性支出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因病费用。对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予以扣减。
  (二)因残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予以扣减(提供原件票据)。
  (三)因学费用。对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予以扣减。在民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标准予以扣减。
  (四)必要就业成本。对就业人员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予以扣减。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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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9期】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有哪些?
  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民〔2021〕7号)规定,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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