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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罚款如何适用?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罚款适用择重处罚的原则。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如何计算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否需要没收?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外,应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但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是否需要退回?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对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助请求是否有协助的义务?
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原则》),为深入了解《审批原则》的编制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审批原则》进行详细解读。 新发布的《审批原则》编制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等方面做出一系列部署要求,水、大气、土壤、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制修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两高”项目源头防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等环境管理政策相继出台,对行业环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5年以来,原环境保护部陆续发布多个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以及环境准入条件,有力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绿色发展。对照生态环境管理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原有指导性文件有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调整更新。 制定印发《审批原则》,是环评管理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与时俱进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重要抓手,对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统一管理尺度、加强源头防控、推进重污染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统筹好发展和保护、牢牢守住绿色发展的底线同时,全力做好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保障。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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