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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问答--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五、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答: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问答--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四、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2)服现役满30年的;(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问答--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二、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问答--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一、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兵役法第5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一)法律援助为无偿服务,不收取受援人任何财物或者 谋取当事人的利益;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三)接待当事人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特困供养救助政策
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 (一)特困供养概念是什么? 同时具备 “三无”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可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 (二)现行特困供养标准是多少?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目前我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500元,城市为每人每月741元。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根据“自主穿衣、吃饭、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六项指标,4项(含)以上不能达标的,为全失能;3项(含)以下不能达标的,为半失能;6项全达标的,为能自理。半失能、全失能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为160元、320元。 (三)特困供养的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一是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到乡镇敬老院。特困人员本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敬老院签订集中供养服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等。 二是分散供养 1.尊重特困人员本人意愿,支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按季度直接发放到户。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其亲友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签约方的考察和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积极对象照料护理费用。 (四)申请特困供养怎样办理? 个人或指定代理人、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办)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纳入特困供养后对个人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政部 法制办 财政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条文释义》:1.农村五保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对象所有。2.村民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后,仍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经营收入,有权参与分配或者使用。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作为农村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4.农村五保对象的动产及房屋,属于农村五保对象所有,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5.五保对象死亡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个人财产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协议办理,无遗赠协议的,按遗嘱办理,均没有的,按顺位继承法办理,无法定继承人的,归集体分配;6.承包地、宅基地被征用、占用,补偿款归五保对象所有,但应核算经济收入,超过标准的,应退出五保。 (六)“三无”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有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我市略有放宽,把一级听力、言语残疾和二级视力残疾也视为无劳动能力,下步将作修改,跟国家规定一致);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低保标准。 3.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且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人员,且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规定。 4.终止待遇:死亡、宣告失踪或死亡;恢复劳动能力;被判刑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不再符合特困认定条件;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新增有履行能力的义务人;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未成年人可延长到18周岁,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
不予办理低保的情形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 (1)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家庭成员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 (5)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6)非因拆迁原因,申请低保之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经济适用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高标准装修住房且装修费用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收入的家庭; (7)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 (8)无特殊情况,连续3个月或者一年累计6个月,家庭水、电、气累计月支出金额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5%,或通讯费用累计月支出金额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0%。 (9)近期(6个月内)购买电脑、摄像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10)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家庭; (11)其他实际支出(不含医疗)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无法对申请者家庭状况(包括赡养、抚养、扶养对象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相关材料的索取,致使无法准确核实人员、收入、财产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变动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申请人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9.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偷窃、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经教育、警示而不悔改的人员; 10.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户籍未落在属于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房产上的毕业生及其他外来人员; 11.非在外务工和其他特殊原因,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 12.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
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下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通知》的出台背景 今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的举措,兜牢民生底线,要求全面落实低保扩围,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低保标准的人口等纳入低保,加大遇困群众救助力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通知》,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办理流程、落实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关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为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特别是解决“应保未保”“政策保”等问题,《通知》提出,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针对个别地方“保人不保户”问题,《通知》提出,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通知》明确,采取“劳动力系数”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地方,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同时,《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单人保”条件,对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规定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为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明确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三、关于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通知》强调,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其他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四、关于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针对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通知》要求,要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特别是要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省份发来的核对请求;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拓展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 五、关于优化办理流程 在2021年民政部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基础上,《通知》对个别条款进一步优化细化。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低保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通知》提出,对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地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进一步压缩了办理时限。为适应流动人口救助需求,《通知》对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低保救助、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也予以了明确规定。此外,《通知》首次明确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将极大便捷临时遇困群众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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