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新制定的《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2013〕14号)同时废止。请严格认真遵照标准执行。
2016年12月16日
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第九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济源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2.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1.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分类明细表
2.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林果、树木、花卉)补偿标准分类明细表
3.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说明
主办:市国土资源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印发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