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移交程序有哪些?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退役军人事务局困难帮扶援助对象有哪些?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申领优待证时身份证姓名与退役证明材料不一致的,怎么办?
需要到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为同一人的相关证明。同音不同字的或者名字差别不大的,需要村里出具证明。
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能否叠加享受抚恤补助金?
不能。《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07]166号)规定:优抚对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标准较高一项的抚恤补助。
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士兵作退休安置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退出现役时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