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军籍职工可以易地安置?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发〔2014〕13 号) 第一条规定,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本人退休退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易地安置:
(1)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州、盟)的,且在原户籍地有家庭生活基础的,可以申请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
(2)本人与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州、盟)且家庭生活基础在配偶一方的,可以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安置;
(3)本人丧偶(离异)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籍及家庭生活基础均不在同一地(市、州大盟)的,可以申请到父母或选择一子(女)所在地安置;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本人与申请的安置去向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当事人所属部队师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安置部门调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当事人所属军队大单位后勤(联勤)部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调整。
以上情况,申请到配偶、子女或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其配偶、子女、父母须在当地有常住户籍、家庭生活基础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其中,申请到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还须配偶或本人子女都在当地有常住户籍4年以上;原户籍为北京(天津、上海)市且申请到该市安置的,须本人一子(女)在当地有常住户籍4年以上。
符合易地安置条件且要求易地安置的无军籍职工,须在本单位上报移交安置计划前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有效证明。
谁来承担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 135 号)第九条规定,按照属地原则,由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指定机构作为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移交当年相关经费保障由谁负责?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 第四条规定,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办理交接手续后,移交当年个人剩余月份的退休、退职费和医疗等仍由原军队单位负责,从移交后的下年度超由地方政府负责。
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军籍职工退休费计发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移交政付安置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范围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是指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 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 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 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2004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干部,以及1971年 11月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职工。
对于军休干部家属、遗属“无经济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无经济收入”是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部负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人员。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哪些医疗保障待遇?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一是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的地区,医疗费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筹集、统一管理;未实行统筹的地区,按照当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保障办法由安置管理单位管理。二是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家庭多人参过军,成家并分立户籍后能否单独申请光荣牌?
按照《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悬挂光荣牌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是指户籍家庭成员或者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已分立户籍,即独立为不同家庭,则可按照不同家庭进行确定并悬挂光荣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