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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更易发生重污染?
由于采暖等原因,京津冀秋冬季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明显高于其他季节。同时,秋冬季更易遇到不利气象条件。 京津冀地区处于太行山和燕山的半封闭地形中,具有天然“背风坡”及“暖盖”结构特征,更易造成污染物在山前累积。正是如此,造成京津冀地区大气环境容量相对较小,秋冬季环境容量更小的特质。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处于高位,单位国土面积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5倍。污染物排放量超出区域环境容量,是造成重污染发生的根本原因。 在一些不利气象条件影响下,化学转化生成的二次PM2.5会成为重污染的主流。 大气中的污染物会在风的作用下随气团一起传输,在传输过程中还会裹挟局地污染物,使污染气团越聚越浓,区域传输作用导致大面积的区域性重污染,直到气象条件转为有利,污染物得到彻底清除。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税收上,2012年至2021年,民企占比从48%提升至59.6%。在就业上,2012年至2022年,规上私营工业企业吸纳就业占比从32.1%提高至48.3%。在数量上,2012年至2022年,民企数量占比从79.4%增长到93.3%。在外贸上,民企从2019年起成为第一大外贸主体,2022年占比达50.9%。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比重持续提升,已经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但一个时期以来,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不少民营企业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针对新情况,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提振民营经济预期信心,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重大文件,持续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方面围绕中央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推出一系列政策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民营经济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本次出台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和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深切关怀。我们要把中央精神领会好,把发展方向把握好,把务实举措落实好,推动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民营经济必将迎来更加广阔发展舞台和光明发展前景。
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答记者问
问: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税收上,2012年至2021年,民企占比从48%提升至59.6%。在就业上,2012年至2022年,规上私营工业企业吸纳就业占比从32.1%提高至48.3%。在数量上,2012年至2022年,民企数量占比从79.4%增长到93.3%。在外贸上,民企从2019年起成为第一大外贸主体,2022年占比达50.9%。 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比重持续提升,已经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但一个时期以来,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不少民营企业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针对新情况,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提振民营经济预期信心,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重大文件,持续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方面围绕中央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推出一系列政策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民营经济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本次出台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和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深切关怀。我们要把中央精神领会好,把发展方向把握好,把务实举措落实好,推动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民营经济必将迎来更加广阔发展舞台和光明发展前景。
环境监察,查什么?
环境监察人员的权利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环境监察人员有以下的权利: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企业切记:不可暴力抗法,不执行、不配合监察人员工作。否则后果严重。 环境监察一般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近一段时间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正常生产。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生产车间: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 八大方面 (一)污水污染治理监察 水污染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 污水排放口监察 监察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是否设置标志牌等。是否按照要求设置在线监控、检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有给水量装置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二)废气污染检查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检查烟尘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性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境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污染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照要求采取了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检查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58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需要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四)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五)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进行防渗漏、防腐措施。有地下水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六)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看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七)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查 1、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2、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3、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合规划。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502号),明确了首批纳入试点范围的19个城市。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试点工作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支持措施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答: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我国水资源紧缺,同时污水再生利用水平却不高,大多数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已处理到常见鱼类稳定生长的程度,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就直接排放,十分可惜。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是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在一定区域统筹用于生产、生态、生活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 为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经国务院同意,2021年1月,发展改革委会同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等重点工程,要求选择缺水地区积极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的决策部署,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京津冀地区、黄河流域等缺水地区为重点,选择再生水需求量大、再生水利用具备一定基础且工作积极性高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形成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的经验做法。2022年,四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专家开展了2022年试点评审,统筹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首批试点城市名单,启动试点实施工作。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答记者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划分方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划分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生态环境部法定的一项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海域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为落实上述规定,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划分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辽、珠江和太湖七个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和具体边界。这是流域海域局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重要依据,也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本行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的重要基础。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相关负责人就《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答记者问
近日,经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了《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以下简称《配额方案》)。针对《配额方案》中社会关注的重点内容,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 问:《配额方案》作为全国碳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文件,在编制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答:配额分配制度是全国碳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是保证碳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实现政策目标的基石。《配额方案》规定了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2021、2022年度配额核算与分配方法,明确了配额发放、调整及清缴履约等管理流程。《配额方案》编制遵循的主要原则有“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以助力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充分考虑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保障能源供应等因素,在保证配额总量增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行业增长要求的基础上,合理设计方案。《配额方案》采用基于强度的配额分配思路,不要求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绝对降低,而是基于实际产出量,即实际供电量、供热量越大,获得配额也越多,不会对电力生产形成约束,不影响电力供应保障。 二是坚持稳中求进。2021、2022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基本延续2019—2020年的总体框架,配额分配的总体思路不变、覆盖主体范围不变、相关工作流程基本不变。同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现的未分年度设定基准值等问题,持续完善配额分配方法,夯实数据基础,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优化调整各类机组的供电、供热基准值,保证行业配额总量和排放总量基本相当。 三是坚持政策导向。鼓励大容量、高能效、低排放机组和承担热电联产任务等机组,使碳排放管理水平较好、排放水平低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售富余配额获得收益,碳排放管理水平相对较差、排放水平高的企业存在缺口需要购买配额,树立“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价值导向。配额分配过程中采用冷却方式修正系数、供热量修正系数、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以鼓励机组更大范围供热、参与电力调峰,充分发挥碳市场在优化电源结构、促进电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方面的引导作用。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深刻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第二至第六部分,分别明确了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方案。各省份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并指导督促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 二是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各省份要组织各地市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按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清单和分年度目标,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三是依法依规审批备案。要求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流域海域局)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并明确了各级开展核查、抽查的重点。 五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部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各流域海域局定期报送排污口相关信息,加强数据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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