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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起草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主要思路、具体制度措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办法》出台有哪些背景?目的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生态保护红线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后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提出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形成一整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实行严格管控,建立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开展定期评价,强化执法监督,建立考核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 规范监督是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我部制定本《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制度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最终目的是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清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清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清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我国是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大国,加强新污染物管控工作,是深化环境污染防治,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对于防范环境与健康风险意义重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新污染物治理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在部署“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时,明确提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任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把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作为“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予以部署,并明确提出要强化源头准入,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要求2022年发布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生态环境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清单》。《清单》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科学筛查评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需要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依法实施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推动形成贯穿全过程、涵盖各类别、采取多举措的治理体系,为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新的目标靶向,有效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水平。 发布《清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明确了目前新污染物治理“治什么、怎么治”,是全面落实《行动方案》的主要抓手,防控突出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及基本定位。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随着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噪声污染越来越成为环境领域集中投诉的热点和焦点。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45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报的45.0%,居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2位。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以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了《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实施的重大机遇,聚焦于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突出问题,充分考虑了噪声污染防治的特点,系统谋划了“十四五”期间各部门拟主要开展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编制实施《行动计划》,对于实现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引领带动作用,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际体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的具体行动。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原则》),为深入了解《审批原则》的编制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审批原则》进行详细解读。 新发布的《审批原则》编制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等方面做出一系列部署要求,水、大气、土壤、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制修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两高”项目源头防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等环境管理政策相继出台,对行业环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5年以来,原环境保护部陆续发布多个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以及环境准入条件,有力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绿色发展。对照生态环境管理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原有指导性文件有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调整更新。 制定印发《审批原则》,是环评管理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与时俱进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重要抓手,对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统一管理尺度、加强源头防控、推进重污染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统筹好发展和保护、牢牢守住绿色发展的底线同时,全力做好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保障。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解读
本标准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 本标准按照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的原则,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全过程进行管控的系统治理理念,具有很强的行业针对性。 (一)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规范无组织排放管理 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难点,标准根据行业特点,实施无组织排放的全过程监管。标准针对炭材、石灰石、原煤等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规定了明确的控制措施要求。此外,本标准提出了颗粒物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通过上述控制措施,实现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 (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控制相结合,完善有组织排放控制 本标准基于石灰、电石的矿山开采、石灰制造、电石制造和石灰制品生产等生产过程的产排污分析,区分石灰窑、干燥窑、破碎、筛分、粉磨等生产工序或设施,规定了适用的有组织排放限值。为全面管控大气污染物排放,同时又尽量简化污染物控制项目,采用“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形式,保证排放监管的严密性。主要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征污染物指标体现分类控制的理念,基于健康风险确定毒性物质氰化氢,基于异味控制确定恶臭物质氨。 (三)优化控制指标,鼓励采用先进生产工艺 立式干燥窑具有节能效果好、炭材破损率低等优势,但由于是低温干燥,需兑大量冷风,废气中含氧量相对较高。为此,相比其他窑型16%的基准含氧量,标准规定立式干燥窑基准含氧量为18%,解决了立式干燥窑推广应用的瓶颈,确保标准管控的科学性。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解读
本标准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 本标准基于精准科学治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原则,实施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和协同治理,强化以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控。 (一)强化无组织排放源头和过程管控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矿物棉工业污染控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本标准综合考虑了矿物棉工业物料性状、工艺装备水平和行业管理现状,从煤炭、碎玻璃、硅质原料等物料储存、装卸、输送以及配料、切割等工艺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在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标准抓住树脂、胶粘剂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输送以及集棉、固化工序等主要环节,规定了措施性管控要求。此外,本标准提出了颗粒物和VOCs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通过上述控制措施,实现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 (二)加强有组织排放精准管控 本标准基于岩(矿)棉、玻璃棉生产流程的产排污分析,区分熔制、成型、切割及原料三个工序,规定了适用的有组织排放限值。采用浓度和去除效率双指标管控,依据企业初始VOCs排放量实施差异化管控。对于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实行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对于排放量小的企业,只需要满足浓度指标的要求;同时,为鼓励源头替代,对于采用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企业,仅执行浓度指标,鼓励企业采用水性涂料等源头措施削减排放总量。 (三)优化控制指标,体现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纯氧燃烧工艺目前正在玻璃棉的玻璃窑炉进行推广应用,该技术采用纯氧(含氧量在90%以上)代替空气助燃,在显著减少NOx产生同时,又降低能耗,是减污降碳源头控制技术。对于燃烧装置的废气排放,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以及我国通常都是采用基准含氧量的指标来控制稀释排放,而纯氧燃烧工艺实测废气含氧量高达20%,采用基准含氧量难以达标,不利于该技术的推广应用。为此,标准设置了基准排气量指标替代基准含氧量的指标,解决了该技术推广应用的瓶颈问题,确保标准管控的科学性。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解读
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近年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出台了相关地方标准,区域内玻璃企业已率先开展了工艺设备和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积累了达标技术的成熟案例,为标准实施奠定了技术基础。行业协会和相关专家一致认为,本标准能够反映行业关切,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迫切希望出台标准。目前,技术先进且环保措施比较完善的大中型玻璃企业,已具备达标能力;其他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会相应增加生产成本,但不会对供给或需求产生收缩效应,处于行业可接受水平。标准制订过程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与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充分沟通,市场已有预期,相关企业已经开始筹备改造工作。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给予企业充足的升级改造时间。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解读
该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十四五”期间,要大力加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且部分VOCs是有毒物质和恶臭物质,是“十四五”约束性指标。印刷工业是VOCs排放重要行业,我国印刷行业整体规模居世界第二,各类企业近10万家,总产值约1.4万亿元。目前,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行业针对性不强,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宽松,不能支撑当前我国对于工业VOCs全过程控制需求,亟需制订专门的行业标准,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污染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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