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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2023-05-04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502号),明确了首批纳入试点范围的19个城市。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试点工作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支持措施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答: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我国水资源紧缺,同时污水再生利用水平却不高,大多数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已处理到常见鱼类稳定生长的程度,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就直接排放,十分可惜。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是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在一定区域统筹用于生产、生态、生活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
  为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经国务院同意,2021年1月,发展改革委会同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等重点工程,要求选择缺水地区积极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的决策部署,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京津冀地区、黄河流域等缺水地区为重点,选择再生水需求量大、再生水利用具备一定基础且工作积极性高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形成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的经验做法。2022年,四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专家开展了2022年试点评审,统筹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首批试点城市名单,启动试点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