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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让公众知晓的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有哪些?
1.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2.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3.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八条
哪些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具有溯及力?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是多久?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哪些情形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 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哪些情形,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哪些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哪些对象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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