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3日
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源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技术等各项保障和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污染危害。
1.5.2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包括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密切关注济源市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各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及气象数据,及时掌握、预警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1.5.3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 做好气象、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分析、研判、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的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控制污染态势。
1.5.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各镇、街道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1.6 预案体系
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施方案及相关企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操作方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确定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镇和街道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定监测预警实施方案,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市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市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限产减排企业清单,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的指导协调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工作,并向省政府和市应急委相关领导报送情况,及时传达上级政府和相关领导的批示指示,督导应急预案的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方案,督促全市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和落实应急减排方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督促清单中的企业制定操作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应急应对工作落实情况,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做好 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水利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农牧局:负责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限制大型集会、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负责制定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烧烤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建筑施工工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和国省道、高速公路施工、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济源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制定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按要求编制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健全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每日进行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
全市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1)Ⅳ级预警(蓝色):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连续24小时均值,可以跨自然日,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Ⅲ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Ⅱ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4)Ⅰ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3 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照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3.4 区域应急联动
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根据省环境攻坚办通报预警信息,我市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 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市政府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的发布及解除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和会商研判意见,填写《济源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见附件3),蓝色预警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签发;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报指挥部副指挥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签发;红色预警报指挥部指挥长(市长)签发。
当达到预警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原则上,预警应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Ⅳ级预警(蓝色)的解除可不发布信息。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分别采取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5 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1.1 当发布Ⅳ级预警(蓝色)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1.2 当发布Ⅲ级预警(黄色)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1.3 当发布Ⅱ级预警(橙色)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1.4 当发布Ⅰ级预警(红色)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 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5.2.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减排5%以上,烟(粉)尘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5%以上。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喷涂作业。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砂石运输车辆行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停运。
工业减排措施。政府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Ⅳ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发改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超低排放;环保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不间断清扫,负责城市市政施工扬尘、散装流体运输扬尘和焚烧垃圾、露天烧烤污染防治监管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5.2.2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减排10%以上,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10%以上。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建筑施工单位停止室外喷涂作业。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砂石运输车辆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停运。
工业减排措施。政府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发改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不间断清扫,负责城市市政施工扬尘、散装流体运输扬尘和焚烧垃圾、露天烧烤污染防治监管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5.2.3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减排15%以上,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20%以上。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建筑施工单位停止室外喷涂作业。
机动车减排措施。倡导减少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公安部门负责过境中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砂石运输车区域限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停运。
工业减排措施。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改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超低排放;环保部门应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工地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不间断开展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负责城市市政施工扬尘、散装流体运输扬尘和焚烧垃圾、露天烧烤污染防治监管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市政府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公安部门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5.2.4 I级响应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减排20%以上。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30%以上;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教育部门负责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好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幅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3)各类建筑工地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
(4)政府可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实行弹性工作制。
(5)政府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排放废气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
5.3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5.4 信息报告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红色、橙色预警启动和解除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2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在初报后每天10时前上报,内容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形式书面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
6 总结评估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其中,Ⅰ级应急响应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 应急保障
7.1 财政保障
市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政府部署,支持环境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建设。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
7.2 人力资源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通讯录,利用电话和网络,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7.4 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协调各职能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意识。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8日印发的《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2016〕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源市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会商意见
2.济源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
3.济源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流程图
主办:市环境保护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印发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