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 135 号)第九条规定,按照属地原则,由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指定机构作为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