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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残疾等级的对象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4-06-05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其中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在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