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
(2)身份证明。主要是确认申请人受伤时的身份。
(3)审查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确认其受伤时的性质:因战或因公。
人民警察评残须由所在工作单位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正式公函,仅在当事人的个人申请上盖个公章是不行的;
民兵民工、见义勇为者等评残须由县(市、区)以上军事机关或政法机关、相关部门证明;
因公发生交通事故评残须附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有现场直接目击证人的,提供1至3名证人出具的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
(4)医疗诊断材料。主要是确认受伤时的部位。负伤时治疗医院的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病案保管印章。
(5)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6)表格照片。《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近期免冠蓝底二寸彩色照片6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