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一)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10、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其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成员之一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五)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