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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其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成员之一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五)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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