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其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成员之一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五)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