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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与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 2022-12-06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动纠纷。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4、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6、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7、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8、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地不在本辖区的。

9、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10、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