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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大棚上光伏发电能否按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
例如:企业拟建一“农光互补”项目,下面大棚种植香菇,上面光伏发电,占用一般耕地,能否按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等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光伏用地中的农光互补项目不属于设施农用地,也就不可能按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 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也就是说,今后光伏项目用地包括其中的光伏方阵用地,均不得再占用耕地。
光伏项目配套升压站是否可以占用耕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号)明确规定,不得新增占用耕地建设光伏项目;《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等文件对此也明确规定,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
猪舍屋顶上能否铺设光伏发电板?若可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办理何种手续?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及地表形态情况下,猪舍屋顶上能否铺设光伏发电板取决于猪舍的建筑结构质量和权利完整状况,与之产生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是猪舍所有权人。猪舍所有权人是所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由其依法履行合理用地的法定义务。 但也要考虑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如果猪舍是依法占用建设用地建设的,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在猪舍屋顶铺设光伏发电板。 二是如果猪舍是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猪舍建设人不享有合法权利,在清理查处违法用地时该猪舍存在随时被拆除的风险。 三是如果猪舍是按设施农用地政策建设的,那么该猪舍应按设施农用地有关管理政策、用地协议等使用,不得改变用途;猪舍不再使用时,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复垦义务。因此,在设施农用地上建设的猪舍屋顶上铺设光伏发电板,要考虑是否改变设施农用地的利用现状和使用期限等因素。如果利用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建设猪舍后变相建光伏项目,以规避有关用地管理政策,那么其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如何办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
申请人需要提供(1)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的申报书(2)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部分的综合考察报告(3)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4)图像资料(5)视频资料(6)不动产权属证书
如何办理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申请人需要提供(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所在县、市的现场审查意见(3)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4)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5)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6)引种协议及证明出售方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7)说明物种制品来源的材料(8)对其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9)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文件(10)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文件(11)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2)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13)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
如何办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审批?
申请人需要提供(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3)猎捕的实施方案(4)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5)证明其捕猎目的的说明材料(6)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影响调查材料
如何办理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申请人需要提供(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3)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采集方案(5)科研或交流项目文件、相关背景资料(6)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培育基地规模...(7)采集作业办法
哪些地可作为休闲农业用地?
1.农民自有住宅、闲置宅基地 惯性思维:在休闲农业园区中常常存在一些村落,开发者的惯性思维常常是将这些破旧的房子拆掉重建,而不是根据现有的基础进行改造和装修。殊不知这不仅破坏了乡村田野的原始风味,而且也在无形中增加了开发者进行酒店住宿土地审批的难度和建设成本。 正确做法: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因此在进行休闲农业开发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农民自有住宅、闲置宅基地。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是什么: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主要包括: 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3.四荒地 “四荒地”是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包括依法归我国农民集体使用的“四荒地”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 具体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属于现行经济环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 “四荒地”既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使用期限:“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国家政策: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中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指什么:指休闲农业项目建设确有必要占用耕地时先行在异地垦地,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作建设用地。 转换方式,具体政策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来规范。如: 数量上——异地垦地与当地占地面积之比,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3倍、4倍、5倍。 质量上——保证新垦地总产量大于所占地原产量。 异地可以是本乡镇、本区县,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也可跨省区实施。这应该是既保证18亿亩耕地只增不减,又保证必要的建设用地供应。当然还有许多具体政策要进一步研究,比如垦地与生态保护的问题、操作中的管理监督问题等。 5.其他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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