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在火灾扑救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为了科学、安全、高效扑救火灾,《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火灾扑救的机制。一是明确了防灭火值班制度和火情报告程序。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适时启动应急响应。三是要求根据需要及时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就地就近组织相关力量参与扑救,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要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科学施救。四是强调及时解救、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保障扑救人员安全,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在火灾预防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为了深化源头管控,防范化解火灾风险,《条例》突出火灾的预防,在总则中将“预防为主”作为工作方针,并设专章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作了规定。一是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定期组织演练。二是规定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按照有关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定期培训演练,建立联防联训联战机制,加强衔接配合。三是明确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防灭火责任。四是加强防火道、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航空协作机制。五是严格防火区、防火期和高火险区、高火险期的管理,加强火险监测预警,开展日常巡护和防火检查。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在管理体制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管理体制。一是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牵头抓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二是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三是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制定《条例》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防灭火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强调科学扑救,保障扑救人员安全。三是突出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深化源头管控,防范化解火灾风险。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森林草原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处置难度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国务院1988年、1993年先后出台的《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两个条例施行以来,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高温干旱大风等极端天气频繁发生,我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日趋严峻,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面临新情况、新挑战。为此,有必要在整合《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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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如何使用
一是县域内使用指标。县域内增减挂钩项目使用数据库中本县指标报批增减挂钩项目。
二是跨县域交易指标。县域内指标不足时,可购买县域外的增减挂钩指标,以满足住宅、商业等项目的用地需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如何产生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利用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村庄撤并等工作,组织开展潜力调查和民意调查,科学分析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和整治时序。在潜力调查的基础上,各地应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把符合要求的拆旧地块纳入复垦立项范围。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地块要参照土地整治标准,严格验收程序,由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初验和验收。拆旧区复垦后新增耕地应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验收地类和面积应与国土变更调查后的地类和面积一致。拆旧区在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应为合法建设用地,地类为203的,细化调查为住宅、工业、商业服务业设施、物流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等建设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拆旧复垦区总面积的30%。拆旧复垦区应与大田相连,并与大田集中连片,与大田相连的拆旧区独立地块面积不得低于67平方米,不相连的单个独立拆旧地块面积不得低于4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