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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5-00214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25〕8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9-12 发布时间: 2025-09-16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济源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9月12日    

        

济源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公共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理念,实行统一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技术的开发、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统筹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工作。同时应当建立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关信息进行在线监管。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立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监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制定、调整餐厨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公安局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收集,以及运输餐厨垃圾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油脂从事生产、经营破坏环境与危害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督促养殖场(区)遵守国家关于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的规定;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台账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全过程可溯源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局负责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

教育体育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反食品浪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

第七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相关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台账和联单制度。台账内容包括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联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由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如实填写。

第三章  产生者的责任义务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负有分类并定点投放的责任和义务。

餐饮相关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餐饮行业、单位食堂餐厨垃圾的投放行为。

第十条  餐厨垃圾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承担餐厨垃圾处理费用。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将所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给具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资质的企业进行收运,并与收集、运输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要建立餐厨垃圾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检查核实。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密闭、防腐专用容器,保持餐厨垃圾盛装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

(二)与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按约定将餐厨垃圾运送至接收点;

(三)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水、气、固废等污染物的排放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自主监测,重点落实水污染监测计划。

第四章  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科学设置餐厨垃圾接收点并向社会公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做到日产日清;

(二)接收餐厨垃圾后,24小时内运输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

(三)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要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鼓励采用符合国家推广使用的新能源车辆,开启北斗卫星定位、监控等车载装置,接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统一标志标识,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滴漏和遗撒;

(四)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准确、完整记录收运种类、数量及来源,台账保存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二)及时接收、处理餐厨垃圾;

(三)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取得各类审批要件,并按照国家标准处理餐厨垃圾;

(四)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水、气、渣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定期开展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生态环境局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建立完整台账,准确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及处理设施运行等数据,台账保存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投诉、举报和处理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理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济源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

(三)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四)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收运;

(五)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公厕等;

(六)将餐厨垃圾废弃物直接饲喂家畜或利用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生产;

(七)将废弃动植物油脂或利用其加工的产品用于食品生产;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处理活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单位违法违规处理餐厨垃圾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家庭和其他厨余垃圾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交由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单位处理。

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地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烂、含有机质的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源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济政办〔2019〕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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