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解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记者就《预案》采访了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
一、《预案》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我国地震活动频繁、地震灾害严重。2012年8月,在总结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等重特大地震灾害抗震救灾经验基础上,上一版《预案》修订印发。此后我国大陆发生十余起重特大地震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快速响应、有力处置,最大限度降低了地震灾害损失。在这个过程中,2012年印发的《预案》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深化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改革,地震灾害防范应对的组织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作了相应调整,同时,随着近些年抗震救灾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也亟待进一步固化,2012年印发的《预案》已经难以完全满足现实需要。因此,修订《预案》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是适应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的需要,是总结固化重特大地震灾害应对实践和经验做法的需要。
二、《预案》修订后有哪些变化?
新修订的《预案》分为总则、组织体系、监测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保障措施、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附则等九个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在“总则”部分,充分体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一是明确提出“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等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等工作要求。二是降低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中对死亡(含失踪)人数的规定,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调整为“200人以上”,重大地震灾害调整为“30人以上、200人以下”,较大地震灾害调整为“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般地震灾害不变,仍为“10人以下”。
(二)在“应急响应”部分,更加突出快速响应和可操作性。一是结合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将应急响应的启动、指挥协调、处置措施、级别调整、结束等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进行合理整合,形成工作流程闭环,便于实际操作。二是健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制度,将按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的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进行分级处置,调整为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进行分级处置。三是将国家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分级标准调整为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预案》还明确“重点地区”概念,即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增强了启动响应的可操作性。
(三)在“恢复重建”部分,与《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做好衔接。增加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内容,即“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四)在“保障措施”部分,着力解决抗震救灾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一是强调断路、断网、断电问题应对,明确“建立健全极端场景应急通信托底保障机制,提升基础设施快速抢修抢通能力”。二是强调快速拨付救灾资金,明确“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地区,按照及时快速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三、推动《预案》实施有哪些具体措施?
一是做好宣贯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宣讲、解读、培训、演练等工作,推动各有关方面及时掌握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加快新一轮各地各级地震应急预案修订。二是强化应急准备。以本次修订为契机,推动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强预案、机制、力量、物资、保障等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工作。三是及时评估总结。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评估和指导,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提升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规范》解读
近日,应急管理部制定发布推荐性行业标准《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规范》(YJ/T 27—2024,以下简称《规范》),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为更好理解和落实《规范》,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范》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应急指挥通信是应急指挥和救援的“生命线”,对畅通指挥体系、辅助指挥决策和保障高效救援意义重大。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明确要求:“要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空、天、地、海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建设,提高极端条件下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全面加强能力建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实战支撑作用日益凸显,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通信装备配备存在手段单一或不足、不系统以及重建设轻应用等短板,无法形成强韧有效的保障能力,亟需标准予以指导。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二、《规范》制定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一是贯彻落实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是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和规范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有助于提高应急指挥的科学化、高效化、精准化水平,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二是指导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规范》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明确了应急指挥通信体系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技术手段等内容,可以有效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确保建设方向正确性。三是强化应急通信保障能力。《规范》对于各地加强装备、队伍和机制建设提供了参考依据,可以通过装备建设、力量建设和能力评估等,推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强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满足实战通信保障需求,提升任务支撑水平。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范》主要包括能力建设要求、能力要求分级、通信网络、技术手段、保障力量建设、装备建设与储备、制度机制建设要求、能力评估等8项内容,重点确定了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体系框架和建设内容,分层级制定了应急指挥保障能力建设要求,明确了核心通信网络和主要技术手段,提出了保障力量建设、装备建设和制度建设主要要求。
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围绕应急救援指挥协同、现场处置、情报获取、社会面指挥四个方面。一是指挥协同通信保障能力。各级指挥部应依托多种技术手段,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协调能力。二是现场处置通信保障能力。主要指前方指挥部或救援现场所需的网络规划、数据汇聚、现场通信管理协调等保障能力。三是情报获取通信保障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前突侦察、感知网络构建及外部信息调取等手段,获取现场灾情信息、感知信息,支撑各级指挥部开展情报处理和辅助决策的能力。四是社会面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卫星电话、北斗、公用网络等通信手段,形成针对灾情速报员、社会救援队伍等社会面应急救援力量指挥联络能力。
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能力建设有何侧重点?
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按照国家、区域中心、省、市、县五个层级进行建设,明确不同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能力要求。国家级重点保障通信需求包括国家应急指挥总部、国家现场指挥部、领导遂行指挥调度通信保障。区域中心级重点保障通信需求包括跨区域救援场景下现场指挥部搭建、通信骨干节点构建、灾害事故救援现场感知网络构建等。省级重点保障通信需求包括本级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领导遂行指挥调度通信保障。市级重点保障通信需求包括本级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通信保障。县级重点保障通信需求是灾害事故救援现场通信保障。
六、通信保障力量如何建设?
通信保障力量建设是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重点内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力量统筹和机制建设,根据能力建设要求,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运用好自有通信保障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第三方保障力量等各类通信保障力量,建立高效、完善的通信保障机制,加强培训、演练、考核等工作,打造统一指挥、协同配合、专业高效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力量。
七、装备建设需要着重注意什么?
装备建设以满足能力要求为目标,在现有装备基础上改造升级,重点打造语音指挥通信、视频指挥通信、救援现场感知、北斗保底指挥四大核心通信网络。同时加强无人机、卫星通信、物联感知等新型技术装备配备使用,提升无人化、智能化救援能力。通过能力互补的多种通信装备,形成宽窄融合、公专结合、韧性抗毁的空天地一体化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同时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还应考虑重大灾害事故情况下应急指挥通信装备储备、靠前预置等保障机制。
八、推动《规范》实施有哪些具体措施?
一是做好集中宣贯。组织开展《规范》宣贯培训、配套制度完善等工作,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掌握主要原则、建设内容与要求。二是抓好能力建设。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项目统筹,找准短板弱项,科学选配装备,组建保障力量,尽快形成实战保障能力。三是开展能力评估。结合《规范》提出的能力要求,细化评估细则,逐级开展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与督促检查评估工作。四是树立试点典型。及时调研总结各地在能力建设过程中的典型成果和先进经验,树立典型案例,为各地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提供指导借鉴。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纳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满一年就一定能移出吗?
不一定。如果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予移出惩戒名单:
1.在惩戒管理期内再次发生符合联合惩戒规定情形之一的;
2.在惩戒管理期满后,仍存在联合惩戒规定情形之一的;
3.联合惩戒管理期满,未提出移出申请的。
移出安全生产失信名单向谁申请?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和区域失信信息的采集和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失信信息综合汇总和报送。
纳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后能移出吗?
联合惩戒管理期满1年,应当移出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信息移出:
(一)被惩戒对象应在管理期届满前2个月,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
(二)由信息采集部门受理惩戒对象的移出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整改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被纳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会受到什么惩戒措施?
根据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失信行为名单,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惩戒对象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专项执法计划时,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二)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不定期开展巡查、检查;
(三)定期约谈惩戒对象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惩戒对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
(四)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五)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六)取消惩戒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获得安全生产领域荣誉、嘉奖、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评选资格;
(七)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惩戒措施。
另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惩戒措施。上述惩戒措施可全部采取,也可结合实际分项采取。
什么行为会被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三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三)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
(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九)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或虽已开展但未执行有关规定,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