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河南省水利厅发布了《关于公布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地下水取水规模的公告》,明确要求单位和个人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
地下水相关规模是怎么规定的?
省水利厅发布的公告明确规定,一是单位和个人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传输或共享至河南省水资源监测平台。其中,农业灌溉取水集中连片办理取水许可,并达到年取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也可采取“以电折水”方式实施计量。二是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传输或共享至河南省水资源监测平台。取水规模标准,自8月16日起施行。
对于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有哪些要求,有没有处罚?
规模以上的非农用水户,2022年底前要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农业用水户2023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安装任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安装,自行维护,也可委托具有相关安装技术的施工单位、在线计量设施生产单位安装、维护。对于未按规定限期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不仅不能新办、变更、延续取水许可,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对于地表水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也有类似规定?
我省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年许可取用地表水达到2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需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否则不予批准取水许可。5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2022年要全部实现在线计量。对其余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通过安装计量设施或折算进行取水计量。
当前是否具备在线计量设施安装条件,市县水利部门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省水利厅已制定印发了在线计量设施安装和数据传输的技术标准,开发的省市县三级水资源监控监测体系已运行多年,取用水户安装的在线计量设施随时可以将计量数据传输到全省水资源监测平台。
市县水利部门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抓好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取得取用水户的理解支持。二是加强政策指导、技术指导,按照监管权限做好核查验收。三是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未按规定限期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不得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不得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或延续,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于应安未安在线计量设施新办、变更、延续取水许可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审批权限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什么要制定地下水规模标准?
一是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要求。二是推进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制度的要求。三是适应当前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信息化、智慧化管理的要求。四是及时了解全省取用水动态变化情况,为加强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确保取用水户和全省供用水安全提供决策依据。五是为减轻取用水户报送相关取用水材料负担,减轻基层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负担,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水平。
2021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2012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强取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2021年6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明确要求到2023年全国要基本建成较为系统、完整的取水监测计量体系,非农业取水口和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计量全覆盖。地表水年许可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量5万立方米以上,均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对管径在20cm以上、暂不具备计量设施安装条件的以及管径20cm以下的机井,可采用以电折水等方法计量水量。各级取水许可审批部门要将取水计量作为取水许可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不得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或延续。
2013年12月河南省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全省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及限额以下的重点取用水户,均需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与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接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否则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省水利厅研究制定地下水取水规模,既考虑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要求,也考虑了多年来我省取用水计量设施安装的实际情况,避免标准过多造成混乱,尽量减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水利局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